題目

祭祀的倫理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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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才圖會》的禮記郊祭圖(圖片提供:寶蓋頭/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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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慎終」是指謹慎地對待父母的死亡;「追遠」是追念遠代的祖先。人們通常以祭祀來表達慎終追遠,發展至每年清明、重陽的春秋二祭,都是拜祭先祖的傳統節日。《說文解字》指「春祭曰祠」,可見祠堂是與傳統祭祀觀念聯繫一起的建築物。祠堂又稱祠廟、祠室、家廟、宗祠、宗廟,是宗族成員祭祀祖先的場所,也是宗族處理族內事務的地方。

 

祭祀源流演變

祖宗祭祀制度在遠古時代已有,當時人們相信人死後靈魂不滅,會在另一世界生活,因此在生的人會對死去的先人祈禱祭奠,以求先人保祐。西周是典型的分封制社會,周天子之下是諸侯、大夫、士。據《禮記‧王制》記載:周代社會按不同階級有不同的祭祀制度,例如天子設七個廟堂,分別祭祀七世祖先,諸侯設五廟,大夫設三廟,士設一廟,平民百姓不能設廟,只可在寢室裏祭祖。

 

自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以郡縣制代替分封制,取消了諸侯、大夫、士的分封。皇家設有太廟,宗廟和家廟也就不做區分。漢惠帝時,因他為漢高祖在陵墓區設立廟堂,以舉行祭奠,結果引起官民爭相仿效,在墓地建造祠堂。後來,因建造祠堂違反了百姓在寢室祭祖的規定而被非議。到了晉朝,朝廷正式下令禁止建造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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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帝太牢祀聖圖》,描述劉邦自淮南平叛路過曲阜祭祀孔子的故事,歌頌了帝王尊師重道的品德,為廟堂儀範之物。故宮博物院藏品。(圖片提供:海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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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家廟制度再次流行。唐代規定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建家廟,六品以下的官員以至庶人,只能維持寢室祭祖之慣例。唐代有私廟的叫法,即太廟以外的廟都是私廟,之後統一稱為「家廟」。唐代很多官員雖身處外地當官,但家廟卻大多建在京城長安,甚至建在皇城附近,曾使唐武宗大為不滿,並於會昌年間三次下令禁止官員在長安城建造家廟。經過五代十國時期的戰亂,唐代的家廟制度受到嚴重破壞,雖然宋朝多次嘗試恢復家廟制度,但社會反應冷淡,南宋時僅有秦檜、賈似道等十多人建立家廟。

 

宋代時,隨着理學興起和發展,理學家對傳統祭祀制度提出新的見解,認為祭祖活動應該發揮更廣泛的社會教化功能,指出官府不准官民祭祀五世祖先是有違孝道倫常。司馬光作《書儀》,朱熹作《朱子家禮》,將用於士大夫及王侯將相的禮儀,與實際生活相結合,推廣到一般平民百姓。理學家程頤堅持私祭五世祖,而朱熹也認同此舉並無僭越違禮。在理學的推波助瀾下,民間祭祀五世祖的習俗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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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頤(圖片提供:文化傳播/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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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民間私祭不像官紳的規模宏大,平民百姓大多在正廳設置祖先牌位,而士大夫與富家則專設房間懸掛祖先圖像,名為「影堂」。影堂是民間私祭中出現的一種獨立祭祀場所,是廟祭與寢祭之間的過渡形態,又稱「家祠堂」,為明清時代祠堂的前身。南宋末年,朱熹反對稱「家廟」,認為稱「祠堂」作為一般民眾的祭祖場所較為合適,主張民間可以在正寢之東建立祭祖的祠堂,以滿足人們尊祖敬宗之心。《朱子家禮‧祭禮》記載:「主人盛服立於祠堂中門外,西向。」朱熹的主張對後來祠堂的湧現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明初,朝廷對於民間私祭是否合法沒有明確立場。直至嘉靖十五年(1536年),朝廷才下詔批准民間建祠,在同一地方,或家族,或村落等,同姓家庭共同建立祠堂,從這時起祠堂遍及社會每一角落,宗法規制得到進一步加強。

 

祭祀方式

祠堂的祭祀活動,可以分為常祭、専祭、特祭、大祭等多種類型。常祭是一般的常規祭祀,每月初一、十五舉行,規模不大,每個家庭只要求家長參與。專祭是對特定祖先的祭祀。特祭是指族人因婚娶、添丁、考取功名、升官晉爵等喜事而入祠祭祀。大祭是宗族的合族大祭,也是祠祭中最重要的祭祀活動,族人都必須參加,無故缺席者要受到懲處,如《宜興蓧里任氏宗譜》規定,祭祖遲到者罰銀一錢,無故不到者罰銀三錢,管事人員不到者罰銀五錢,這體現了族人祭祖的義務。大祭每年要定期舉行數次,時間大多在歲首、春分、清明、中元、中秋、秋分、立冬、冬至、除夕等歲時節日,其中春秋兩祭最為隆重。

 

祭祀是有程序的,祭品的備辦、祭器的洗濯,以至所有上供的用品,都必須由子弟、媳婦操辦,不能假手於傭人,這是為了表達子孫祭祖的虔敬態度。祭祀過程中,將所有供品上供後,會安排禱告司禮唱禮,然後眾人行禮。祀祭完成後,族人將祭品撤下,須分給全族享用。古人認為把祖先享用過的食物,給予子孫分享,能讓子孫承受祖先的福蔭,並且獲得祖先的庇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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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祭祖為題的木版畫(圖片提供:王子瑞/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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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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