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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如何表述「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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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天津的誠信貼語(圖片提供:李勝利/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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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家、倫理學家與中國聖賢一樣,都十分重視誠信之道。究竟西方人眼中的誠信之道是怎樣的,這與中國的誠信之道有何不同?西方哲賢對誠信之道的詮釋,並不像中國儒家經典般有條理和系統。現主要挑選出幾位較具代表性的西方哲賢,談談他們眼中的誠信之道。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認為人類如果只會譏諷而不務實,這是一種不足;而言過其行,名過其實,這又是一種虛誇。所以,他在《尼可馬克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一書中提出「信實是虛誇和譏諷的中道」,並肯定只有既不過譽亦非不足的中道之信實,才是一種美德。

 

法國歷史學家托克維爾(Alexisde Tocqueville)主張以誠實的態度對待生命。他指出「生命既不是受苦,也不是歡樂,生命只是我們必須做的事業。我們必須誠實經營這事業,直到生命終結。」所以,我們在生命歷程中,要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做老實事。

 

英國著名詩人、戲劇家威廉‧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認為誠信是最能使人安心的東西。而美國著名科學家、文學家、外交家班哲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進一步認為人與人之間和人生中最重要的幸福,莫過於真實、誠意和廉潔。英國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認為:「從來最有能力的人,都是有坦白直爽的行為、信實不欺的名譽。」

 

英國小說家喬治‧艾略特(George Eliot)更具體強調朋友、夫妻、父子和同伴之間要以誠相待、肝膽相照。她曾說過:「兩個靈魂結合一起,在彼此的工作、成就與不幸中互相支援,直到最後告別的靜默時刻降臨,這是何等美妙的事。」

 

希臘著名哲學家伊壁鳩魯(Epicurus)對政治的誠信十分重視,他認為國家起源於自由人的「共同協定」,所以誠實地遵守這一項協定是人們的義務。西方著名社會學家吉諾維希充分肯定誠信在治國中的重要作用,他認為:「信任是國家唯一的支撐物,也是國家穩定的維持物。」

 

美國著名學者佛蘭克林從理性的角度出發,認為誠信是一種工具,而信用就是金錢,他說過:「要記住,信用就是金錢。如果一個人把他的金錢放在我這裏,逾期不取回,那就將利息或者在那段時間用這筆錢可以得到的一切給了我。只要一個人信用好、信譽高,並且善於用錢,這種所得的總額就相當可觀。」這就是說,信用是一種能為人們帶來物質財富的精神資源。所以,在市場經濟中,必須充分發揮這種無形資產的社會功能。

 

德國著名哲學家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充分肯定誠信在商業社會中的作用,指出「大商店的老闆是珍惜自己的聲譽。假如他們出售劣等的摻假的貨物,最吃虧的還是他們自己」,「大零售商在自己的買賣裏投下大宗資本,騙局一旦被識破,就要喪失信用,遭受破產。」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指出倫理道德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一種重要的「支持性資源」。

 

中西思想家均肯定誠信之道是維持人類社會發展秩序的基礎,並肯定誠信的基本含義都是誠實不欺。由於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的差異,中西方在誠信之道上,也有不同之處:中國人的誠信之道建立在「原善說」的基礎之上,儒家認為人類生而具有善性,具有仁愛的「良心」,只要通過自身修養即可求得誠信之道,認為誠信源於人類的「良知」。西方的誠信之道則是建立在「原罪說」的基礎之上,基督教認為人類生而有罪,所以種種災難隨着原罪而來到人間。因此,只有相信上帝是萬物的終極真理,是至善的化身,是人類道德的最終根源,相信只有上帝會贖人類的罪,拯救人類的靈魂,人類才能求得至善和幸福。著名神學家奧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認為,我們「只有照着信心而生活,而且我們只能夠這樣做,以我們的信心與祈禱,盼望那給我們以信心之上帝會幫助我們。」他認為信仰源於神。奧古斯丁以《聖經》中的「誠信即智慧」為根據,宣稱信仰既高於理性,也高於知識,只有信仰才能給人類以真理,使人類道德完善。

 

中國人所講的誠信主要是一種「身份」倫理,而西方人所講的誠信則是一種「契約」倫理。在古代中國自然經濟社會裏,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鎮等狹小的範圍內講誠信,這是身份網絡中的一種宗法親情倫理。主要要求臣民對君主的忠誠,子女對父母的順從,妻子對丈夫的忠貞,完全是一種人身依附關係,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礎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試圖擺脫這種依附關係,就會受到家族和國家的嚴厲懲罰,以至死刑。

 

西方的誠信之道則是隨着商品與貨幣經濟的發展,提出的一種互利互惠的契約倫理。西方社會契約論者皆把誠信視為人的一種承諾、履約的道德法則,把道德與法治結合起來。西方學者格勞修斯(Hugo Grotius)指出守約是人的本性,人們訂立契約,就會產生民法。他認為「有約必踐」、「有罪必罰」。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從人性自私論出發,認為人生來是自私的,只會維護自己之利益。人類必須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由國家以法律指導人民的行為,以謀求共同利益。為了保證利益的實現,就必須履行已訂立的契約。他進一步認為守約為正義之源,無契約即無正義,有約而不遵行即為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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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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