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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如何表述“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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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于天津的诚信贴语(图片提供:李胜利/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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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家、伦理学家与中国圣贤一样,都十分重视诚信之道。究竟西方人眼中的诚信之道是怎样的,这与中国的诚信之道有何不同?西方哲贤对诚信之道的诠释,并不像中国儒家经典般有条理和系统。现主要挑选出几位较具代表性的西方哲贤,谈谈他们眼中的诚信之道。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人类如果只会讥讽而不务实,这是一种不足;而言过其行,名过其实,这又是一种虚夸。所以,他在《尼可马克伦理学》(Nicomachean Ethics)一书中提出“信实是虚夸和讥讽的中道”,并肯定只有既不过誉亦非不足的中道之信实,才是一种美德。

 

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de Tocqueville)主张以诚实的态度对待生命。他指出“生命既不是受苦,也不是欢乐,生命只是我们必须做的事业。我们必须诚实经营这事业,直到生命终结。”所以,我们在生命历程中,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

 

英国著名诗人、戏剧家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认为诚信是最能使人安心的东西。而美国著名科学家、文学家、外交家班哲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进一步认为人与人之间和人生中最重要的幸福,莫过于真实、诚意和廉洁。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认为:“从来最有能力的人,都是有坦白直爽的行为、信实不欺的名誉。”

 

英国小说家乔治‧艾略特(George Eliot)更具体强调朋友、夫妻、父子和同伴之间要以诚相待、肝胆相照。她曾说过:“两个灵魂结合一起,在彼此的工作、成就与不幸中互相支援,直到最后告别的静默时刻降临,这是何等美妙的事。”

 

希腊著名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rus)对政治的诚信十分重视,他认为国家起源于自由人的“共同协定”,所以诚实地遵守这一项协定是人们的义务。西方著名社会学家吉诺维希充分肯定诚信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信任是国家唯一的支撑物,也是国家稳定的维持物。”

 

美国著名学者佛兰克林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认为诚信是一种工具,而信用就是金钱,他说过:“要记住,信用就是金钱。如果一个人把他的金钱放在我这里,逾期不取回,那就将利息或者在那段时间用这笔钱可以得到的一切给了我。只要一个人信用好、信誉高,并且善于用钱,这种所得的总额就相当可观。”这就是说,信用是一种能为人们带来物质财富的精神资源。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充分发挥这种无形资产的社会功能。

 

德国著名哲学家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充分肯定诚信在商业社会中的作用,指出“大商店的老板是珍惜自己的声誉。假如他们出售劣等的掺假的货物,最吃亏的还是他们自己”,“大零售商在自己的买卖里投下大宗资本,骗局一旦被识破,就要丧失信用,遭受破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伦理道德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性资源”。

 

中西思想家均肯定诚信之道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秩序的基础,并肯定诚信的基本含义都是诚实不欺。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中西方在诚信之道上,也有不同之处:中国人的诚信之道建立在“原善说”的基础之上,儒家认为人类生而具有善性,具有仁爱的“良心”,只要通过自身修养即可求得诚信之道,认为诚信源于人类的“良知”。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建立在“原罪说”的基础之上,基督教认为人类生而有罪,所以种种灾难随着原罪而来到人间。因此,只有相信上帝是万物的终极真理,是至善的化身,是人类道德的最终根源,相信只有上帝会赎人类的罪,拯救人类的灵魂,人类才能求得至善和幸福。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e)认为,我们“只有照着信心而生活,而且我们只能够这样做,以我们的信心与祈祷,盼望那给我们以信心之上帝会帮助我们。”他认为信仰源于神。奥古斯丁以《圣经》中的“诚信即智慧”为根据,宣称信仰既高于理性,也高于知识,只有信仰才能给人类以真理,使人类道德完善。

 

中国人所讲的诚信主要是一种“身份”伦理,而西方人所讲的诚信则是一种“契约”伦理。在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社会里,主要是在家族、部落和村镇等狭小的范围内讲诚信,这是身份网络中的一种宗法亲情伦理。主要要求臣民对君主的忠诚,子女对父母的顺从,妻子对丈夫的忠贞,完全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臣民、子女、妻妾试图摆脱这种依附关系,就会受到家族和国家的严厉惩罚,以至死刑。

 

西方的诚信之道则是随着商品与货币经济的发展,提出的一种互利互惠的契约伦理。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皆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承诺、履约的道德法则,把道德与法治结合起来。西方学者格劳修斯(Hugo Grotius)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会产生民法。他认为“有约必践”、“有罪必罚”。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人性自私论出发,认为人生来是自私的,只会维护自己之利益。人类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由国家以法律指导人民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就必须履行已订立的契约。他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正义,有约而不遵行即为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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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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