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中國察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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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察舉制度是指在漢代實行的一種自下而上選拔人才的制度;察舉就是考察以後予以薦舉的意思。朝廷根據不同的需要設立各種科目,指定有關官員擔任舉主,依照規定推舉人才,經朝廷檢定後給予錄用或升遷。

 

漢代正式實行察舉制度,是在漢武帝元光元年。當時一位大思想家董仲舒,奏請漢武帝實行固定的選才辦法,規定每個郡國要向中央推薦一名「孝廉」。漢武帝接受建議,公佈了具體名額分配和科目要求。從此察舉就成為漢代主要的選官制度;漢初時舉薦是否得人,選者、被選者都要負連帶責任。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後,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着考試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後更發展成「科舉制度」,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察舉這個選才制度,通過察舉而任官,也有「試守」之制。國家規定,被薦舉的人,先試任一年,如果能勝任職守,則可轉為正式官職;若不勝任,就要被撤換。「孝廉」是察舉中最主要的科目,被舉薦的「孝廉」,一般是先擔任「郎官」(皇帝的侍從),一年試任合格,再轉遷尚書、侍御史、縣令等官。

 

察舉制度建立後,科目很多,選拔的範圍廣泛,執行也嚴格,所以選出許多優秀人才,如晁錯、東方朔、董鈞、左雄等。漢武帝時期,求賢若渴,不拘一格選拔和重用人才,因此出了許多有識之士,若選才時限制太嚴,必然使大批優秀分子被拒。就出身而言,漢武帝時期幾乎沒有甚麼限制,官吏、平民只要有才德,皆可被舉。平民出身,經察舉入仕的名人非常多,例如朱買臣及任安等。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漢文帝時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時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誌性事件。

 

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西漢初年,對察舉沒有年齡上的限制,只是在漢武帝建元元年發生了一宗限制年齡的事件。公孫弘最後因年紀太大,被拿掉了博士的職銜。這可能是個別事件,但可以看出,漢朝中央政府對察舉對象的年齡,是有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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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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