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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論「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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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清溪文化公園內的韓非子浮雕(圖片提供:李遠球/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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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典籍中,最早明確提出「俠」的性質,將「俠」字定位成具有某種特殊氣性的類型人物,並予以論斷的是戰國法家的《韓非子》。《韓非子》中的「俠」,基本上具有四個特點:一、「帶劍者」、「以武犯禁」,擁有足以違抗君權的私人武力(包含武力與武勇);二、「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以個人魅力(如義、信等)樹立名聲,吸引徒眾;三、「棄官寵交」、「肆意陳欲」,將私人交誼置於國家安危之上,連結聲氣,恣意妄為;四、「離(麗)於私勇」,以暴力手段私下解決問題,違反既定法律。

 

這四個特色,彼此之間具有聯繫性質,扼要而言,游俠最凸顯的個人能力是「武」,從字義上說,「武」从戈从止(即趾),象人持戈而行,可引申為「武力」、「武勇」之意。歷來學者頗認為游俠的前身是「武士」,自此角度而言,應不致大謬。此一能力大抵也是游俠解決爭端的手段。《韓非子》往往以「公戰」與「私勇」、「私鬥」對舉,可以看出其間的關係。但是,僅具有「武」,卻未必可稱「俠」,如《淮南子‧說山訓》也明言「喜武,非俠也」。游俠一般還須具有特殊的道德風格——「節操」,而此「節操」促使他們「棄官寵交」,重視私人情誼,從而樹立名譽,廣聚徒屬。而且,徒眾聚集寖廣,私人武力就漸漸凝合,不僅可形成足以抗衡國家武力的勢力,將招致猜忌;同時,為了安頓眾人生活所需,自亦不得不廣拓財源,如孟嘗君派遣馮驩收債於薛,就是為了「養士」。如此,在富厚的財勢支援下,用以攀結權貴,財力、權力雙管齊下,形勢就相當可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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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四部叢刊本(圖片提供:林保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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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論「俠」,並未在俠客的道德特質上申說,一方面這是因為《韓非子》既站在反對的立場否定俠客,自無須着眼於此;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法家基本上不承認這些「節操」有正面意義的緣故。《韓非子》是基於法家的立場,從維護君權、法制及國家功利的角度,予以貶斥壓抑。故〈五蠹〉篇一開始即明言「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所謂的「以武犯禁」,指俠「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而犯五官之禁」,這種蓄養私人武力,以號召群眾的行為,足以威脅君主的權位,淆亂既定的社會秩序,自然為法家觀念所不容。我們儘管可以反對《韓非子》的觀點,承認游俠的存在也具有正面的意義,如清人李景星所謂「游俠一道,可以濟王法之窮,可以去人心之憾」,但是,從「俠」的字義上看來,《韓非子》所提到的「俠客」性質,卻未嘗不符合「俠」的原義。

 

如此而論,「俠」的原義,在受傳統君主專制影響下的古人心目中,大抵近於橫行鄉里、魚肉百姓,以個人恩怨為是非的豪強,這恐怕與我們後來對「俠」的認識是有相當大的差距。

 

《韓非子》的觀點,在近代以來是備受批判,甚至被視為專制帝王對自主性的俠客的威逼或殘害。但是,一方面我們固然可以藉此了解到在中國向來被認為是「陽儒陰法」的傳統中,游俠之所以備受壓抑的原因;另一方面,其實也在某種程度上凸顯了俠客與當代既定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的衝突。

 

以現今的角度來說,古代的法律多由掌權的人所制訂,缺乏一個超然獨立的機制,而且在執行層面上往往可因掌權者的喜怒而時有「例外」發生,當然是不盡完美的,但即使以當今較顯得完善的民主法律制度來說,這樣的俠客,是否就能容於現代社會,恐怕還是多有爭議。

 

基本上,俠客是站在法律的對立面,而且也常因其有意或無意間觸犯或打破了法律的威權,所以才會受到民眾歡迎。從這裏,我們可以窺知俠客其實是一種矛盾的存在,「法治」的成效如何,就制約着俠客的存亡。不幸的是,俠客在中國歷史舞台上的第一次出現,就遭逢了《韓非子》,這注定了俠客充滿悲劇性格的未來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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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與法治是站在對立面(圖片提供: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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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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