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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论“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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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文化公园内的韩非子浮雕(图片提供:李远球/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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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典籍中,最早明确提出“侠”的性质,将“侠”字定位成具有某种特殊气性的类型人物,并予以论断的是战国法家的《韩非子》。《韩非子》中的“侠”,基本上具有四个特点:一、“带剑者”、“以武犯禁”,拥有足以违抗君权的私人武力(包含武力与武勇);二、“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以个人魅力(如义、信等)树立名声,吸引徒众;三、“弃官宠交”、“肆意陈欲”,将私人交谊置于国家安危之上,连结声气,恣意妄为;四、“离(丽)于私勇”,以暴力手段私下解决问题,违反既定法律。

 

这四个特色,彼此之间具有联系性质,扼要而言,游侠最凸显的个人能力是“武”,从字义上说,“武”从戈从止(即趾),象人持戈而行,可引申为“武力”、“武勇”之意。历来学者颇认为游侠的前身是“武士”,自此角度而言,应不致大谬。此一能力大抵也是游侠解决争端的手段。《韩非子》往往以“公战”与“私勇”、“私斗”对举,可以看出其间的关系。但是,仅具有“武”,却未必可称“侠”,如《淮南子‧说山训》也明言“喜武,非侠也”。游侠一般还须具有特殊的道德风格——“节操”,而此“节操”促使他们“弃官宠交”,重视私人情谊,从而树立名誉,广聚徒属。而且,徒众聚集寖广,私人武力就渐渐凝合,不仅可形成足以抗衡国家武力的势力,将招致猜忌;同时,为了安顿众人生活所需,自亦不得不广拓财源,如孟尝君派遣冯驩收债于薛,就是为了“养士”。如此,在富厚的财势支援下,用以攀结权贵,财力、权力双管齐下,形势就相当可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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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四部丛刊本(图片提供:林保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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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论“侠”,并未在侠客的道德特质上申说,一方面这是因为《韩非子》既站在反对的立场否定侠客,自无须着眼于此;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家基本上不承认这些“节操”有正面意义的缘故。《韩非子》是基于法家的立场,从维护君权、法制及国家功利的角度,予以贬斥压抑。故〈五蠹〉篇一开始即明言“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所谓的“以武犯禁”,指侠“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这种蓄养私人武力,以号召群众的行为,足以威胁君主的权位,淆乱既定的社会秩序,自然为法家观念所不容。我们尽管可以反对《韩非子》的观点,承认游侠的存在也具有正面的意义,如清人李景星所谓“游侠一道,可以济王法之穷,可以去人心之憾”,但是,从“侠”的字义上看来,《韩非子》所提到的“侠客”性质,却未尝不符合“侠”的原义。

 

如此而论,“侠”的原义,在受传统君主专制影响下的古人心目中,大抵近于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以个人恩怨为是非的豪强,这恐怕与我们后来对“侠”的认识是有相当大的差距。

 

《韩非子》的观点,在近代以来是备受批判,甚至被视为专制帝王对自主性的侠客的威逼或残害。但是,一方面我们固然可以借此了解到在中国向来被认为是“阳儒阴法”的传统中,游侠之所以备受压抑的原因;另一方面,其实也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侠客与当代既定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的冲突。

 

以现今的角度来说,古代的法律多由掌权的人所制订,缺乏一个超然独立的机制,而且在执行层面上往往可因掌权者的喜怒而时有“例外”发生,当然是不尽完美的,但即使以当今较显得完善的民主法律制度来说,这样的侠客,是否就能容于现代社会,恐怕还是多有争议。

 

基本上,侠客是站在法律的对立面,而且也常因其有意或无意间触犯或打破了法律的威权,所以才会受到民众欢迎。从这里,我们可以窥知侠客其实是一种矛盾的存在,“法治”的成效如何,就制约着侠客的存亡。不幸的是,侠客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第一次出现,就遭逢了《韩非子》,这注定了侠客充满悲剧性格的未来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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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与法治是站在对立面(图片提供: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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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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