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明代為何廢止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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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御史王抒的象牙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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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雄才大略,但又多疑,權力欲望極強,甚麼事都想自己操控。在長期戰爭中,明太祖首先意識到元代行省的權力太大,容易造成分裂局面,所以建國後沒多久,就把地方一級的許可權力分散,名字還沿用省,但與元代大不一樣。明初中央還仿照元代設中書省,中書省的丞相是一國行政最高長官,朱元璋很不喜歡有這麼一個比較集權的大官。初期任丞相的李善長、徐達等人與朱元璋矛盾還不大,到了胡惟庸當丞相時,由於他在中書省任職的時間長,大權獨攬,不少功臣都聚集到胡惟庸門下,令朱元璋十分不滿。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的罪名殺了胡惟庸,又趁此機會取消了中書省,並立下法度,以後不許再設丞相一職,中國宰相制度至此完全消亡。從本質上說,這是「皇權」與「相權」的一場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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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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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時「六部」直屬皇帝。吏、禮、兵、工四部,各按業務性質分設「四個司」。戶部和刑部按13個布政司轄區,各設13個司,分別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兩直隸」等地相關事務。每部正副長官為尚書、侍郎,各司以郎中、員外郎負責工作。吏、戶、禮、工四部職掌與前代類似。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分管軍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與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處理,稱「三法司制度」。刑部審理,都察院糾察,大理寺複審,有時還會由其他官員會同「三法司」共同審核判案。另有一種由錦衣衞控制的特別刑庭「詔獄」,主要用於處置被皇帝認為有罪的大臣。「詔獄」殺人至慘,其審案司法,「三法司」一般無權過問。除「六部」外,中央機構還有「都察院」管監察,長官為都御史;「通政院」掌出納帝命、通達下情,並接受臣民申訴等,長官為通政使;「大理寺」複審大案,長官為卿等。這些機構加上六部,合稱「六部都通大」,長官合稱「九卿」。

 

由於缺少了宰相,皇帝一人難以應付局面,不得不另找輔佐,終於在永樂年間(1403—1424年)設立了內閣,入閣者稱「大學士」,他們的職務是「票擬」,即事先擬好皇帝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參考。內閣實際上只是皇帝的秘書班子,不能參與政務。明中葉以後,大學士中主持閣務者稱「首輔」,其餘稱次輔、群輔。萬曆(1573—1619年)以後,內閣之權又多為宦官制約。明代以行酷刑著稱,一度出現「不敢做官」的現象。君主專制權力達到極致,即使是弄權的宦官,皇帝要收拾他們也極為容易,這一點與漢唐大不相同。

 

朱元璋不僅殺功臣宿將,他對貪官污吏也恨之入骨,於是採取了種種嚴酷的刑罰,有凌遲、梟首、稱竿、抽腸、挑筋、閹割等,甚至把貪官的皮剝下來,中間塞滿草,掛在衙門廳堂之上,叫做「剝皮實草」,以警告後任的官員。朱元璋殺人如麻,有些官員只好裝瘋扮傻,但朱元璋有很多特務,一旦刺探出官員是假扮瘋癲,腦袋就很可能要搬家了。朱元璋想要哪個人做官,要是拒絕,也有生命危險。所以官員整天提心吊膽,很多上朝官早晨出門之前,就和家人訣別,囑咐後事,要是竟能活着回來,就闔家慶賀,僥倖自己又多活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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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梟首、稱竿

凌遲、梟首、稱竿是明朝施行的種種酷刑。凌遲的行刑方法是將犯人的肉一片片割下,直至犯人死去為止;梟首是將犯人斬首並將其人頭掛起示眾;稱竿是將犯人懸在竿上,另一頭掛石頭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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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錦衣衞印」(錦衣衞是明朝直接取旨行事及用作鞏固皇權的特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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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建制簡化為三級。除南北「兩直隸」外,全國設13個「承宣布政使司」。每個承宣布政使司設「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三個衙門,叫作「三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財政,設左右布政使各1員,屬官左右參政各1員,左右參議各1員。「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監察,設按察使1員,副使2員,僉事則無限定人數;「都指揮使司」掌軍政,分別對五軍都督府和兵部負責,設都指揮使1員,同知2員,僉事4員。承宣布政使司下為府,設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輔佐,還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為縣,置知縣,副職有縣丞等。另有州,分兩等,一為「直隸州」,直隸於布政使司,與府平等;一為「散州」,隸屬於府,與縣平等。州設知州,屬官有同知等。省級行政單位,「三司」分立,互不統屬,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也暴露出事權不一、運轉不靈的弊端。因此從明中期起,不時派巡撫到各省協調工作,處理大事。另外,明中後期還向地方派駐掌管幾個省相關事務的總督,可以節制巡撫和地方三司。總督、巡撫雖然有實際行政之權,但終明一朝,仍然屬差遣性質,還沒有完全成為一級地方官員。除總督、巡撫外,還有經略、督師等朝廷臨時派出的官員到地方處理軍民事務,熊廷弼與袁崇煥分別任過遼東經略和督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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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紗帽是職官的標誌(明代烏紗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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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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