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宋代官制如何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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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之君宋太祖加強了宋代的中央集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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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為了防止類似唐末五代分裂割據局面的重演,大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地方上雖沿襲唐後期的三級建制,但各級地方政府的兵權、財權、司法權都收歸朝廷。宋代每個官員至少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官」指本官或正官,北宋前期由「三省六部」等機構官名組成,如左僕射、工部尚書等。不過有這些官號者,其實並不過問尚書省或工部的事務,官號只用來確定官員的等級,即屬於幾品官,以及確定這個官員應該得到多少俸祿,所以又稱「寄祿官」。「差遣」才是他們實際擔任的職務,又稱「職事官」,常帶有判、知、權、提舉等字。由於本官與職事分離,容易造成混亂,所以宋神宗元豐年間(1067—1085年)改制,用唐朝表示附加性官銜的散官名稱來作為寄祿官,如光祿大夫、朝請郎等,而「三省六部」等機構官名與差遣統一,即都是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都稱「職事官」。寄祿官與職事官(差遣官)分離的制度,有利於提拔資格低,但有才能的官員擔任要職,也可撤換無能的官員擔任閒職。宋代時宰相一職仍然十分重要,但軍權卻被剝奪或削弱,由中央設樞密院與宰相機構,分別掌管軍政和民政,俗稱「東西二府制」,宰相的財權亦一度被削弱。宋代皇權雖然大大加強,不過仍受到宰相、諫官、史官等制約。總之,宋代官制儘管繁雜多變,卻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上最完善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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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軍官銅印象徵了中央機構加強對軍隊控制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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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府,即宰相機構(俗稱東府)和樞密院(俗稱西府)。北宋前期宰相機構是「中書門下」,宰相的差遣頭銜是「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相是「參知政事」,趙普(公元922—992年)就是宋初有名的宰相。宋神宗元豐年間(1067—1085年)中央改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制度,但三省長官從不授人,卻用尚書省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尚書令職權:左僕射兼門下侍郎(門下省副長官)代行侍中職權;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中書省副長官)代行中書令職權。他們是正宰相,又分別稱左相和右相。以後宰相名稱有過幾次變化,基本上稱左、右相或左、右丞相。副宰相也有尚書左右丞、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參知政事等不同稱謂。正副宰相總額一般不超過五員,辦事機構改在尚書省內的都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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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普是宋初有名的宰相(圖為描述宋太祖與趙普夜商統一天下大計的《雪夜訪普圖》,明,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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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期宰相不能過問財政事務,由稱為「三司」的機構負責,北宋元豐年間改制,取消三司,宰相恢復了財權。唯宰相的軍權卻大為削弱,改由樞密院管理,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為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等。北宋宰相機構(俗稱東府)與樞密院(俗稱西府)對掌文武事務,內部公事互相不得聞議,兩府官員上殿奏事分為先後,也互不得知。後來遇到大事,才容許兩府可以一起討論重要軍政。南宋孝宗(1162—1189年在位)以後,因外患壓力增大,宰相才得以兼任樞密使。宋代官員任用上「右文抑武」,兩府首長官員(合稱宰執)絕大部分由文臣擔任。唐中期起,一些武人以藩鎮割據,造成晚唐和五代之亂,這使宋代君臣意識到軍人操政的危險。宋立國後立刻罷諸將軍權,不僅地方長官都以文人充任,甚至是中央機構中專門的軍事部門,如樞密院的主要官員,也都以文官擔任,武將就只剩下作戰的任務了。這種「右文抑武」的政策成為宋代官員任用上的金科玉律,宋太祖(公元960—976年)就曾說過「不怕文官愛刮,就怕武將愛殺」。只有狄青、韓世忠、岳飛等極少數人,因軍功卓著,一度擔任樞密院正副長官,但很快受到猜忌甚至被群起攻擊。文武分途、重文輕武的習氣從此一直延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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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鎮割據

唐代藩鎮即節度使,原為防邊而設。安史之亂後,為了酬謝有功將領及安撫安史降將,大量授以節度使之職,於是節度使遍天下。他們各擁重兵,互相勾結,抗命朝廷,形成割據的局面。唐德宗(公元779—805年)時,河北諸鎮聯合作亂,延及西北。亂平之後,朝廷仍舊姑息,藩鎮驕橫依然。傳至憲宗(公元805—820年),始加制裁。諸藩鎮先後上表受命,全國又告統一,號稱「中興」。但藩鎮的根基未曾拔除,憲宗死後,亂事再起,河朔復失,直至唐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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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青、韓世忠

狄青(1008—1057年),北宋大將,字漢臣,汾州西河(今山西汾陽)人。軍人出身,在對西夏戰爭中屢立戰功,為范仲淹等所器重,由士兵累升為大將。宋仁宗(1023—1063年)勸他用藥除去面涅(兵士臉上刺的符號 ),他不肯,認為留着可鼓舞士氣。皇佑五年(1053年)升為樞密使。後被排擠去職,出判陳州而死。韓世忠(1089—1151年),字良臣,綏德(今屬陝西)人,南宋名將。出生在一個貧苦農民家庭。18歲應募參軍,在抵禦西夏、抗擊金兵的戰爭中立過大功。他的妻子梁紅玉也披甲上陣,親自擂起戰鼓,激勵宋軍將士, 屢立功勳。紹興十一年(1141年)被召至臨安(今浙江杭州),授樞密使,解除兵權。他抗疏反對和議,意見不被採納,乃自請解職,閉門謝客。死後追封蘄王。

鑑於唐代藩鎮割據,宋代立國後,派遣中央朝官直接掌握州、縣二級的權力,打破了以前由節度使及一些州刺史等武臣專制地方的局面。但全國有二百多個州級行政單位,都直屬朝廷,中央實在難以直接管理,於是在唐後期「道」的基礎上,於全國設十來個「路」,每路轄數個州。路置「轉運使」,總領一路財賦,同時監督州縣官吏。未幾,轉運使的職能範圍逐漸擴展到軍、民、財、刑等方面,宋政府擔心轉運使權力過重,重演漢刺史、唐節度使在地方割據的歷史。於是另設提點刑獄使、提舉常平使、安撫使等,分掌一路的司法、財政和軍政等權,轉運使則主掌民政。這些路級官員互不統屬,分掌的地域範圍也不完全重疊,但他們都具有監察州縣的職權,同時又彼此監督。宋代州的長官為知州,歐陽修曾作過滁州知州,與州平級但地位較尊的為府,京府長官稱「尹」或稱「知府」,包拯任過知開封府。軍、監也與州平級。一些地勢重要、戶口少,而不能成為州的地區設軍,長官為軍使或知軍,一些鹽場、銅錢鑄所設監,長官為監使或知監。州下為縣,長官稱知縣或縣令。儘管宋代州縣不隸屬於路,路級官員不准干預州縣事務,路也沒有單一長官,實際上是一種虛化的政區,但宋代地方行政建制仍可看作是三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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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軍官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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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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