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古代婚姻法的历史

1002phn009_01
《豳风图》之《缝衣图》,清代画家吴求绘。描绘仕女凭案围坐,手中飞针走线,缝制衣服(图片提供:吴求/FOTOE)
1002phn009_01

自周朝开始,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父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可见先秦还没有具体的“七出之条”,虽犯“七出之条”者,不一定被休。当然,丈夫休弃妻子亦不受限制。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但只是在家庭或家族礼教范围内实行,并未正式列入律法当中。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如《唐令》:“诸弃妻需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还增加了“义绝”条款。规定若妻子没犯“七出之条”和发生“义绝”情况而被出,男方会受惩罚。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可见古代的离婚法是“由礼入法”,由古礼逐渐成为明文规定的典章制度

 

古代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有“义绝”与“和离”。“义绝”一词最早见于汉朝《白虎通‧嫁娶》,礼规定丈夫可休妻,妻不能离夫,但若丈夫悖逆人伦,杀了妻子父母,使纲纪废绝,造成危害或影响社会统治秩序时,政府就要干预,强制离婚。妻子可与杀死岳父母的丈夫脱离关系,因为丈夫已破坏“夫妻义合”的原则,妻子离开他也是正当的。唐朝正式将“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且不再限于夫杀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对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如殴打、辱骂和伤害)。唐宋通行的七种“义绝”条件有两条针对丈夫,一条夫妻共用,四条针对妻子,其中“妻子欲害夫”即属“义绝”条款,并规定若犯“义绝”而不离者,则被罚一年徒罪。至元明清时,则据时变更“义绝”内容。“和离”属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及政府允许的离婚方式,始见于唐朝《唐律‧户婚》。当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会被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世循唐例,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和离”与“义绝”不同,“和离”指夫妻双方不是情投意合,无法调谐,故在双方家长及政府允许下结束夫妻关系,“义绝”则是强制离婚的方式。

bulb

放妻书

从“敦煌文书”中的“放妻书”得知,“放妻书”内容多述夫妻结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缘,好合好散。有时,丈夫放妻时竟有“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这样通达诙谐之语。

古代的离婚案例实录很多,如庞女孝感动婆婆:汉朝休妻,多因婆婆。汉朝推崇孝母,婆婆不喜欢的媳妇常被丈夫休弃。据《后汉书‧列女传》所载,东汉时广汉人庞盛的女儿嫁给姜诗为妻,姜母喜欢喝长江的水,儿媳不怕辛苦,走六七里路到江边取水。一次,庞女取水时,正遇到大风,未能及时赶回家。婆婆口渴,抱怨媳妇不孝,姜诗大怒,就把妻子休掉了。庞女被休后没回娘家,只是住在邻家,昼夜纺织,换来美食,请邻家送给婆婆享用,瞒称只是邻家的心意。过了一段时间,邻家按捺不住,告之婆婆实情,婆婆惭愧不已,最后将媳妇接回家。

 

白居易判农夫出妻案:白居易判离婚案多宗,其中有农夫出妻案。据《白居易集‧卷六》记载,某农夫在田里耕种,妻子在送饭予丈夫时,在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于是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尽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尽早送饭,但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清朝某家族干预出妻:清朝施闰章于《施氏家风述略》中记载,一贫家妇女犯“淫僻”条,族长命令其丈夫休妻,还鞭责丈夫未能好好管教妻子。丈夫不服,族长则请施闰章的父亲向那丈夫讲礼法,要他主动受杖出妻,还把出妻(卖妻)后的收入存放于族长处。过了一段日子,待那丈夫怒气渐平,族长才把钱归还给他。

作者:
上载日期:
2022年05月03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