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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豳風圖》之《縫衣圖》,清代畫家吳求繪。描繪仕女憑案圍坐,手中飛針走線,縫製衣服(圖片提供:吳求/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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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周朝開始,父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父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可見先秦還沒有具體的「七出之條」,雖犯「七出之條」者,不一定被休。當然,丈夫休棄妻子亦不受限制。漢朝儒者在闡發古禮時,根據當時需要規定了「七出之條」、「五不娶」、「三不去」的條文,但只是在家庭或家族禮教範圍內實行,並未正式列入律法當中。唐朝將「七出之條」、「三不去」列入律法,如《唐令》:「諸棄妻需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此外,唐律在解除婚姻方面還增加了「義絕」條款。規定若妻子沒犯「七出之條」和發生「義絕」情況而被出,男方會受懲罰。宋元明清以來的離婚律令,基本沿襲唐律。可見古代的離婚法是「由禮入法」,由古禮逐漸成為明文規定的典章制度

 

古代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方式有「義絕」與「和離」。「義絕」一詞最早見於漢朝《白虎通‧嫁娶》,禮規定丈夫可休妻,妻不能離夫,但若丈夫悖逆人倫,殺了妻子父母,使綱紀廢絕,造成危害或影響社會統治秩序時,政府就要干預,強制離婚。妻子可與殺死岳父母的丈夫脫離關係,因為丈夫已破壞「夫妻義合」的原則,妻子離開他也是正當的。唐朝正式將「義絕」作為強制離婚的法律,且不再限於夫殺妻之父母,而是包括夫或妻對對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等的侵犯(如毆打、辱罵和傷害)。唐宋通行的七種「義絕」條件有兩條針對丈夫,一條夫妻共用,四條針對妻子,其中「妻子欲害夫」即屬「義絕」條款,並規定若犯「義絕」而不離者,則被罰一年徒罪。至元明清時,則據時變更「義絕」內容。「和離」屬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及政府允許的離婚方式,始見於唐朝《唐律‧戶婚》。當中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不會被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後世循唐例,稱「和離」為「兩願離婚」,並為近代法律沿用。「和離」與「義絕」不同,「和離」指夫妻雙方不是情投意合,無法調諧,故在雙方家長及政府允許下結束夫妻關係,「義絕」則是強制離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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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妻書」

從「敦煌文書」中的「放妻書」得知,「放妻書」內容多述夫妻結合和分手都是前世因緣,好合好散。有時,丈夫放妻時竟有「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這樣通達詼諧之語。

古代的離婚案例實錄很多,如龐女孝感動婆婆:漢朝休妻,多因婆婆。漢朝推崇孝母,婆婆不喜歡的媳婦常被丈夫休棄。據《後漢書‧列女傳》所載,東漢時廣漢人龐盛的女兒嫁給姜詩為妻,姜母喜歡喝長江的水,兒媳不怕辛苦,走六七里路到江邊取水。一次,龐女取水時,正遇到大風,未能及時趕回家。婆婆口渴,抱怨媳婦不孝,姜詩大怒,就把妻子休掉了。龐女被休後沒回娘家,只是住在鄰家,晝夜紡織,換來美食,請鄰家送給婆婆享用,瞞稱只是鄰家的心意。過了一段時間,鄰家按捺不住,告之婆婆實情,婆婆慚愧不已,最後將媳婦接回家。

 

白居易判農夫出妻案:白居易判離婚案多宗,其中有農夫出妻案。據《白居易集‧卷六》記載,某農夫在田裏耕種,妻子在送飯予丈夫時,在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於是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裏等得饑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於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後。儘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儘早送飯,但由於孝親重於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清朝某家族干預出妻:清朝施閏章於《施氏家風述略》中記載,一貧家婦女犯「淫僻」條,族長命令其丈夫休妻,還鞭責丈夫未能好好管教妻子。丈夫不服,族長則請施閏章的父親向那丈夫講禮法,要他主動受杖出妻,還把出妻(賣妻)後的收入存放於族長處。過了一段日子,待那丈夫怒氣漸平,族長才把錢歸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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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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