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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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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每个建立起稳固统治、维系时间较长的王朝,传统上都有一部作为基本法的法典,称为律”。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历代君主往往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一大批地位低于律典,但实际效力较高的法令。如先秦时期的誓、诰;秦汉时期的令、诏;唐宋时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诰、榜文;明清的条例等,名称上虽迭有变更,但其实质则大略相同。后来,还出现了作为正式规范的令典、各种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法律解释,以及各种形式的法规汇编等。

 

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被认为是中国法学的最初创造者。法家主张法律首先要“定分止争”。法家的“分”,是指“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即财产所有权。“定分”,就是确定一个所有权,分清楚这是谁的,那是谁的。

 

除中央享有立法权外,地方上也可在一定程度内制订地方性法规,以补充中央的通行法律。此外,君主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官府办理的成案,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成为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在中国法律中,地位最重要的就是刑法,中华法系以其体系严密完整、结构逻辑严密的刑法典而闻名于世。除了大家熟悉的刑事立法之外,其中还有非常丰富的民法内容,如身份法、亲族法、财产法、诉讼法等。身份法规定了特权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在刑法的适用、参政的权利、私有财富的规模、生活待遇标准等各方面的不同法律标准与适用原则。

 

亲族法规定了宗族亲属关系的界定,以及由尊卑、长幼、亲疏关系所决定的执法过程、其中的特殊加减原则等。财产法规定了在处理民事财产纠纷中的法律原则和执行办法,条文大多集中在律典的户婚、杂篇及令典的户、婚、田、关市、杂等篇目中。

 

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进行执法、司法,专门的司法机构并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级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在历代王朝,最高的审判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理论上而言,所有司法机构都不过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而已。

 

法律的实施往往比法律的制订更为重要,司法程序与具体的司法制度则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关键。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一套关于诉讼、审判、行刑、大赦、留养等极具中华法文化特色的司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规则的操作和实现,并非司法判决的终极价值及目标。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不仅影响着中国社会发展,其影响力还远及东亚、东南亚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一些国家法律建制的蓝本。隋唐时期的法学成就,对越南、朝鲜、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建制都产生重大影响。唐末以后直至明末清初,安南(越南的古称)的法典都是以唐律为主。

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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