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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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县衙门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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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诉讼、审判、行刑、大赦、留养等极具中华法文化特色的司法制度。诉讼在中国古代常常被称之为“狱讼”、“词讼”。“讼”本指 “以财相告者”,即民事诉讼;“狱”指 “相告以罪名者”,即刑事诉讼。诉讼一般都包括起诉、受理、传唤、侦缉、羁押等几个基本环节。

 

  1. 起诉:分口头起诉及书面起诉两种。唐代以后一般以书面诉状为主要的起诉形式,所以民间将起诉称之为“告状”。
  2. 受理:明朝以前的书面诉状,一般由当事人递交给官府的书吏。明清时则由州县正印官亲自收受诉状,作出是否受理的批示。
  3. 传唤: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必须传唤或捉拿被告到庭受审。明朝开始使用“传票”或“勾票”。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签发传票,则由官员发“火签”代替。“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成为衙役乘传唤拘拿之机,进行敲诈勒索的历史写照。
  4. 侦缉:在人命、盗贼、伤害等重大案件中,如果报案人无法确实指出侵害人为何人、或侵害人已经逃跑,就要侦查或缉捕。历代律典都规定有“捕亡”之限,若捕盗官在规定期限内捉拿不到疑犯,要受罚俸等制裁。
  5. 羁押:拘提或缉捕到犯人要等待审判,在候审期间,很多重罪犯人必须加以羁押,防止逃脱或串供。这种羁押场所,就是中国古代典型意义上的“狱”或“监”。

 

击鼓申冤上诉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有关司法机构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有冤情,可以上诉,其中还包括向皇帝的直诉。古代典型的直诉制度就是“击鼓申冤”。汉朝时在皇宫外设鼓,供告发叛乱及传闻军中急务之用,也可用于民间喊冤。到西晋时改称登闻鼓,专用于供人喊冤。以后历代皆设登闻鼓。宋朝还设立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喊冤者先到鼓院,如果不受理,再到检院,若检院不敢受理,便可拦驾向皇帝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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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保存的古代县衙,依然能看到古代“击鼓申冤”及“回避”的审案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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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代诉

古代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须亲自到庭起诉或受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他人代诉,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他人代诉。一、诉讼当事人具有特权身份时,可以由子弟或下属代替其诉讼,这在元代以后称为“家人抱告”。二、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受到限制时,必须由他人代诉。年龄在80岁以上、10岁以下或身体残废的老小笃疾之人,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也没有诉讼权。他们无法亲自到庭诉讼或受审,必须由家人代诉。此外,唐朝以后的法律规定,在押犯也没有诉讼权。有些诉讼当事人因为官方误判等原因身陷囹圄 、无法到庭亲诉,也可由家属代为上诉申冤。

 

诉讼期限

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思想,认定诉讼的发生为社会的弊端,会影响政局稳定,因此力限民间提出诉讼,以求“息讼”、“无讼”。除了重大犯罪以外,对于一般轻微犯罪的诉讼,在诉讼时间、对象、资格等方面,都有许多限制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诉讼时间的限制。对于婚姻、继承、债负之类的民事诉讼,最迟自唐朝开始就有明确的起诉与受理时间的规定。唐律规定,此类案件只能在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翌年正月三十日之间受理,三月三十日前必须审理完毕,其余时间不得提起诉讼,此制称为“入务”。以后的宋元两朝均沿袭这一规定。明朝法律取消了“婚田入务”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官府都自行规定,只能在特定的日子才能够提出诉讼。

 

清朝康熙年间制订条例,使“农忙停讼”成为制度: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农忙季节,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在农忙时期受理民事案件,成为官员的一项政务劣绩。在其余的八个月时间里,也要在“放告日”才允许起诉,清初一般是每月逢三、六、九日允许起诉,称“三六九放告”,清末更减少至逢三、八日允许起诉,称“三八放告”。

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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