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古代是如何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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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刊本《三刻拍案惊奇》插图《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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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后,就是案件审理与判决。通常案件的审理要经过预审、正审、判决几个基本程序。

 

预审

在接受诉讼案件后,官府在正式审讯前,先要向诉讼当事人、证人讲解有关的法律内容,讲明诉讼可能导致的危险,让诉讼当事人、证人有再次表明其立场的机会。这在秦汉时期叫“辨告”。唐宋时期叫做“三审”。按照三审规定,凡官府受理案件后,除了紧急情况之外,都必须进行三次预审,每次必须隔日进行。预审的立法意图在于保证诉讼的严肃性,防止民间滥诉滥告。明清时期由于地方长官一身数任,三审制被取消。

 

正审

接下来就要正式升堂审讯。原被告双方都必须规规矩矩地回答法官的讯问,双方当事人若当庭争辩,往往被认为是“咆哮公堂”,是被禁止的;法官要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等“五听”,来观察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以此判断被审讯对象所讲是否属实。这就是古代的“五听纠审”。

 

判决

最后,法官要填写书面判决书。为适应逐级复审制的要求,基层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分为两种:一种是州县自理词讼判决,称为“判”或“审语”;一种是经初审后向上级提出的报告,称为“申详”,作为上一级审判机构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

 

复审与讼累

古时地方司法机关的权力很大,直至唐朝才对重刑案件实行严格的复审制度,原则上,流罪以上都要经大理寺上报刑部,交中书门下复审。死罪则报皇帝最后批准。到宋代,太祖赵匡胤针对五代时的地方将帅枉法杀人,而“朝廷置而不问”的弊病,再次重申:“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复视之”(《宋史‧太祖本纪三》)。从此,地方不再拥有死罪的审决权。明清时期,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备,府州县只能判处笞、杖罪,省级督抚掌握徒刑判决权,流刑以上要立项目上报中央刑部复核。

 

在地方审判中,是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度:从基层县级开始,每一级对案件审理后,凡不属于自己权限之内的案件,要呈报上一级审理,层层转报,直到有权作出决断的那一级批准后,该案的判决才生效。这种层层审转的制度,使案件审理层次相当繁杂。普通老百姓一旦涉讼,即使成年累月地走州过府也难以解决,因此都畏于狱讼,称打官司为“讼累”。

 

三堂会审

古代的地方司法审判一般都是独任制,由一员法官审讯及判决。中央的审判则不同,疑难案件往往要经过朝廷大员“廷议”讨论,草拟判决意见后再报皇帝定夺。两汉时多有公卿大臣“杂治”疑案的惯例。唐朝的三司(大理寺、御史台、刑部)断事也具有会审性质。然而真正使会审制普遍化、制度化的,还是在明清时期。在明朝,规格最高的会审是“朝审”。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在朝大官,于承天门外会审在押的待决死囚,让其辨白冤情。清继承了明朝的朝审制度,京城在押囚犯仍仿明朝制度实行朝审。对外省案件的审理一般改称“秋审”,规定各省官员将本省的死刑案件提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等处理意见,移文刑部,每年秋八月召集朝廷各部院堂官,于天安门内金水桥畔会审。明清还有“热审”。每逢暑热季节来临之前,由众官会审在押囚犯,并清理监狱,防止发生狱疫,号为“热审”。明朝还有五年一度的“大审”,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于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外省犯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当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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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玉堂春》中会审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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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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