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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如何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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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刊本《三刻拍案驚奇》插圖《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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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後,就是案件審理與判決。通常案件的審理要經過預審、正審、判決幾個基本程序。

 

預審

在接受訴訟案件後,官府在正式審訊前,先要向訴訟當事人、證人講解有關的法律內容,講明訴訟可能導致的危險,讓訴訟當事人、證人有再次表明其立場的機會。這在秦漢時期叫「辨告」。唐宋時期叫做「三審」。按照三審規定,凡官府受理案件後,除了緊急情況之外,都必須進行三次預審,每次必須隔日進行。預審的立法意圖在於保證訴訟的嚴肅性,防止民間濫訴濫告。明清時期由於地方長官一身數任,三審制被取消。

 

正審

接下來就要正式升堂審訊。原被告雙方都必須規規矩矩地回答法官的訊問,雙方當事人若當庭爭辯,往往被認為是「咆哮公堂」,是被禁止的;法官要通過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等「五聽」,來觀察當事人的心理狀況,以此判斷被審訊對象所講是否屬實。這就是古代的「五聽糾審」。

 

判決

最後,法官要填寫書面判決書。為適應逐級復審制的要求,基層司法機構作出的判決分為兩種:一種是州縣自理詞訟判決,稱為「判」或「審語」;一種是經初審後向上級提出的報告,稱為「申詳」,作為上一級審判機構作出判決的基本依據。

 

復審與訟累

古時地方司法機關的權力很大,直至唐朝才對重刑案件實行嚴格的復審制度,原則上,流罪以上都要經大理寺上報刑部,交中書門下復審。死罪則報皇帝最後批准。到宋代,太祖趙匡胤針對五代時的地方將帥枉法殺人,而「朝廷置而不問」的弊病,再次重申:「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復視之」(《宋史‧太祖本紀三》)。從此,地方不再擁有死罪的審決權。明清時期,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備,府州縣只能判處笞、杖罪,省級督撫掌握徒刑判決權,流刑以上要立專案上報中央刑部覆核。

 

在地方審判中,是實行逐級審轉覆核制度:從基層縣級開始,每一級對案件審理後,凡不屬於自己許可權之內的案件,要呈報上一級審理,層層轉報,直到有權作出決斷的那一級批准後,該案的判決才生效。這種層層審轉的制度,使案件審理層次相當繁雜。普通老百姓一旦涉訟,即使成年累月地走州過府也難以解決,因此都畏於獄訟,稱打官司為「訟累」。

 

三堂會審

古代的地方司法審判一般都是獨任制,由一員法官審訊及判決。中央的審判則不同,疑難案件往往要經過朝廷大員「廷議」討論,草擬判決意見後再報皇帝定奪。兩漢時多有公卿大臣「雜治」疑案的慣例。唐朝的三司(大理寺、御史台、刑部)斷事也具有會審性質。然而真正使會審制普遍化、制度化的,還是在明清時期。在明朝,規格最高的會審是「朝審」。每年霜降後,由三法司會同公侯伯、駙馬、內閣學士、六部尚書、侍郎、五軍都督等在朝大官,於承天門外會審在押的待決死囚,讓其辨白冤情。清繼承了明朝的朝審制度,京城在押囚犯仍仿明朝制度實行朝審。對外省案件的審理一般改稱「秋審」,規定各省官員將本省的死刑案件提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等處理意見,移文刑部,每年秋八月召集朝廷各部院堂官,於天安門內金水橋畔會審。明清還有「熱審」。每逢暑熱季節來臨之前,由眾官會審在押囚犯,並清理監獄,防止發生獄疫,號為「熱審」。明朝還有五年一度的「大審」,每隔五年,由司禮監太監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員會審於京城在押的累訴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決犯。外省犯則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員會同巡按御史、當地三司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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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劇《玉堂春》中會審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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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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