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古代如何推行特赦及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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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释迦如来应化事迹》中的《大赦修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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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由皇帝下诏赦免各类犯罪行为的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大赦”一词最早源于战国时期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的“大赦罪人”,但秦始皇刻削不讲仁恩,从不赦免。汉朝吸取秦亡的历史教训,常以大赦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方法,凡皇帝登基、改年号、册立皇后和太子等都要大赦。后世帝王发布大赦的理由更多,像郊祀、封禅、祥瑞、灾异等都成为大赦的原因。两晋南北朝与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实行大赦最频繁的时期。元明清以后,大赦的频率开始降低。清朝则经常采用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平均14年才有一次。为了防止重罪犯逍遥法外,历代赦令中对赦免的对象都有若干限制。除了十恶之罪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等罪行都不在赦免之列。

 

留养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成为古时最恶毒的诅咒。所以,即使是罪犯,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及最严重的犯罪,仍要考虑不使其家绝后的问题。这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特有的留养制度。最早将留养定为制度的是北魏。北魏律写明,独子死罪罪犯如有超过70岁的祖父母、父母,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独子流罪罪犯则可服侍祖父母、父母至去世后,再往服刑地点。北魏这一制度被以后各代继承。

 

和息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教化为先,将民间诉讼看作是教化不行、民风低下的表现,因而极力提倡“无讼”、“息讼”。在很多情况下,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往往都将案件发回当事人及其当地的地方基层机构,要求先做调节,如双方能达成和解,即可向原受理机构提交“息词”,表示撤诉。“无讼”、“息讼”在明朝以后转化成正式的和息制度。明初就曾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理断。”明初在各地乡间设申明亭,由推举的老人主持,里长、甲首参加,开始时还允许用竹篾决罚,经调解无效,双方仍不愿和解,才可以告官。明中期申明亭制度瓦解后,又推行“乡约”制度,各乡乡民推举约正、约副、约史、约讲等,每半月会集约众,当众调节约内的纠纷。不接受调节的才可以起诉。

 

清朝的调处制度更加完备,形成了三种基本的调处形式:一、民间自行调处,即“私休”,由亲邻、族长等私下调节。有些情况是一方已经告官,经过调处主动请求撤诉。二、“官批民调”,知县接到民间诉状,认为情节细微或事关亲族关系,将之转到乡保、族长处调处解决。三、官府直接出面调处。

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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