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中國古代立法與司法

1005ph025
1005ph025

中國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傳統上都有一部作為基本法的法典,稱為「律」。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歷代君主往往以特別法的形式,頒佈一大批地位低於律典,但實際效力較高的法令。如先秦時期的誓、誥;秦漢時期的令、詔;唐宋時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誥、榜文;明清的條例等,名稱上雖迭有變更,但其實質則大略相同。後來,還出現了作為正式規範的令典、各種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法律解釋,以及各種形式的法規彙編等。

 

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被認為是中國法學的最初創造者。法家主張法律首先要「定分止爭」。法家的「分」,是指「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即財產所有權。「定分」,就是確定一個所有權,分清楚這是誰的,那是誰的。

 

除中央享有立法權外,地方上也可在一定程度內制訂地方性法規,以補充中央的通行法律。此外,君主以及中央、地方各級官府辦理的成案,往往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成為成文法的重要補充。

 

在中國法律中,地位最重要的就是刑法,中華法系以其體系嚴密完整、結構邏輯嚴密的刑法典而聞名於世。除了大家熟悉的刑事立法之外,其中還有非常豐富的民法內容,如身份法、親族法、財產法、訴訟法等。身份法規定了特權階層、平民階層、賤民階層在刑法的適用、參政的權利、私有財富的規模、生活待遇標準等各方面的不同法律標準與適用原則。

 

親族法規定了宗族親屬關係的界定,以及由尊卑、長幼、親疏關係所決定的執法過程、其中的特殊加減原則等。財產法規定了在處理民事財產糾紛中的法律原則和執行辦法,條文大多集中在律典的戶婚、雜篇及令典的戶、婚、田、關市、雜等篇目中。

 

中國古代法律的實施,主要依靠龐大的官僚機構進行執法、司法,專門的司法機構並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級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的。在歷代王朝,最高的審判權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從理論上而言,所有司法機構都不過是皇帝作出最終判決的諮詢機構而已。

 

法律的實施往往比法律的制訂更為重要,司法程式與具體的司法制度則是保證法律貫徹實施的關鍵。在中國古代漫長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一套關於訴訟、審判、行刑、大赦、留養等極具中華法文化特色的司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法律規則的操作和實現,並非司法判決的終極價值及目標。

 

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不僅影響着中國社會發展,其影響力還遠及東亞、東南亞的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為一些國家法律建制的藍本。隋唐時期的法學成就,對越南、朝鮮、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建制都產生重大影響。唐末以後直至明末清初,安南(越南的古稱)的法典都是以唐律為主。

上載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