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從調解鄰里糾紛到維護社會治安,從組織社區活動到開具各種證明,生活在城市當中難免要與它打交道——居民委員會。在農村,與之相對應的則是村民委員會。這是些甚麼機構呢?它們在社會治理與運作中又發揮着哪些作用呢?

不到八點,居委會的大門就早早地打開了。

一個中年人帶着女兒走了進來。小韓一邊打掃着衛生,一邊回答着他們關於戶口的問題。另外一個青年學生來找剛上班的小郭,小郭沒來得及坐下,乾脆站着翻看他的資料,耐心地解答着轉接組織關係的流程,以及需要補齊的材料。這時候,代書記來了,一邊走一邊接打着電話,安排着工作:煤炭公司宿舍的路燈不亮了,垃圾兩天沒清理了,南胡小區要求招聘物業管理,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

這是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東關街道院校街社區居委會一個普通工作日的開始。

從調解鄰里糾紛到維護社會治安,從組織社區活動到開具各種證明,生活在城市當中難免要與它打交道——居委會,全稱是居民委員會。這是個甚麼樣的機構呢?它在社會治理與運作中又發揮着哪些作用呢?

 

居委會 村委會

居委會屬於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是中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石和實現場所之一。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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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由村(居)委會在其居住地域範圍內,通過選舉形式組成村(居)委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面對着一個滿目瘡痍的爛攤子,為了防止敵對勢力的破壞、維護政權穩定並調動民眾參政議政積極性,需要有效的基層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向基層派出工作組,協助進行治安、衛生和生產服務等日常工作,城市居委會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1949年10月23日,杭州市第一個居民委員會在上城區上羊市街誕生。此後,天津、武漢、上海等地相繼建立起居民代表委員會、居民小組等名稱規模不一、職能不全、層次不齊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1953年6月,當時主持政法工作的彭真向黨中央建議,在城市基層建立居民委員會組織,在居民自願原則下,辦理有關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項,宣傳政府的政策法令,發動居民響應政府的號召和向基層政權反映居民意見。他指出: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應當是群眾性自治組織,而不是基層政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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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安徽蕪湖居委會的選民榜前,居民們在找自己所在的選民組別(來源: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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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下稱《條例》)頒佈,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居委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城市居委會在全國各城市普遍建立起來(以上海市為例,1954年1月,上海市共有居委會1847個,居民小組3.6萬個,居委會委員9.5萬人),在調動社會基層活力、避免基層官僚主義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之後的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中,基層自治遭到嚴重破壞。

十一屆三中全會(1978年)後,城市居委會得以恢復和發展。1982年憲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居委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198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下稱《居委會組織法》)審議通過,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正式確立,並在九十年代隨城市社區建設得到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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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城市居民自治不同,農村村民自治出現得比較晚。自五十年代農村开始實行人民公社制度,生產隊成為「政社合一」的基礎管理體制。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公社體制瓦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推廣。這時,農村公共事務由誰管理、怎樣管理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1980年初,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合寨村就面臨集體事務無人管、秩序即將失控的問題,甚至出現偷盜、賭博、亂砍集體山林等行為。32歲的韋煥能召集黨員、老生產隊幹部和群眾討論決定:成立村民委員會,管理集體事務,同時訂立村規民約、選舉方法、議事制度。韋煥能當選為首任村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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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寨村反映當年選舉時場景的雕塑(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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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四川、河南、山東等地也陸續出現了類似的自治組織。1982年,村民自治與居民自治一起寫入憲法,成為農村最廣泛的民主實踐形式之一。到1987年,除個別省外,全國農村普遍建立了村委會。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下稱《村委會組織法》)開始試行,村民自治有了具體的制度規範。各地相繼出現了「海選提名」、「競選演講」等新舉措,村民自治日漸成熟。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正式頒佈實行。

可以看到,基層群眾自治的組織形式,在建國初期就已形成,但是作為一項具有全面法律保障的民主制度,是到八十年代末才開始有效運作的。該制度的形成與民眾的自治實踐以及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在其發展過程中,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變化起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

 

誰來管?管甚麽?

經過60多年的發展,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日益完善,內容不斷豐富,取得了巨大發展。

據《2017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統計,截至2017 年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共計66萬個。其中:村委會55.4 萬個,村委會成員224.3 萬人;居委會10.6 萬個,居委會成員56.5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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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村(居)委會的人員組成是怎樣的?他們都負責哪些事務?與基層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又是甚麽關係呢?

村(居)委會的設立和撤銷一般由基層政府提出並交由村(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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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人數分別為3-7人或5-9人。這是由於各地區發展很不平衡、自然條件和人口數量差別很大,相應的工作量也有不同。居委會一般根據轄區大小和人數配置5-9名工作人員,一般每300戶配備一名居委會成員。由於城市人口相對集中,且除常住人口外還有大量流動人口、外來人口,因此居委會轄區的總人數一般會多於村委會。

自治組織的領導班子由社區內的村(居)民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將任期從三年改為五年)。截至2016年底,全國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了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統一換屆選舉,參選率達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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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9日,江西省遂川縣碧洲鎮良崗村第九屆村民委員會「自薦直選」大會,村民投票現場(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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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民主選舉外,基層群眾自治主要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來實現。也就是說,涉及全體利益的事情由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社區事務自主管理;並對公共事務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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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哪些事情歸村(居)委會管呢?村(居)委會的職責包括但不局限於:

近年來,基層社區不斷健全服務機構,在管理基層公共事務、服務民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雖然村(居)委會與基層政府並無隸屬或領導關係,但在實踐中卻又協助基層政府的工作,受其指導和支持,導致村(居)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為此,各地進行了各種嘗試,以理順關係,明確各自的權責邊界。如江蘇太倉市制定了自治組織履職清單和行政權力限制清單,上海市通過工作條例對居委會的職責任務作了明確規定,還有一些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協調政社關係。這些都有助於為基層社會自治創造更廣闊的空間,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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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通過政府購買社會專業急救培訓服務的形式,指導轄區家長和孩子學習掌握心肺復甦和應急救援等知識(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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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社會結構變化也令社會上出現了各種自發性組織,其中以社區業主委員會為代表的自發利益組織對居委會的地位形成了一定的衝擊。如何協調好與利益組織的關係,保證居委會對業主組織及物業公司的指導、支持和監督是未來社區發展的一個重要議題。

隨着城鎮化的推進,城鄉二元結構被打破,基層群眾自治在農村和城市無論在名稱還是實質上都逐漸走向一體化,成為「城鄉社區自治」。2017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强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推動城鄉社區治理向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發展,提升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廣大民眾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對城鄉社區的公共事務實行民主自治——這已成為當代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民眾在一次次的實踐中經受了鍛煉,親身體會到民主政治的真正內涵,增強了民主意識,提高了民主素養,逐漸成長為具有民主意識的現代公民。同時,依靠城鄉居民的力量管理自己,以制度化渠道協調不同利益關係,也成為社會穩定的重要助力。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則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一個重要途徑

 

 

參考資料:

《中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于建偉等 中國民眾法制出版社 2017年

《基層群眾自治: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 林尚立 政治學研究 2004/6/17

《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歷史進程、現實狀況與未來走向》 龍鈺 馮顏利 求實 2014年第7期

《基層群眾自治:中國基層民主的經驗與道路》 肖立輝 中國行政管理 2008年第9期

《基層群眾自治問題研究》 孫培軍 理論視野 2013年第12期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體現人民民主實質》 彭海紅 紅旗文稿 2018/10/26

 《韋煥能: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探索者》新華網 2018/12/26

上載日期: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