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中國大學的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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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管理分為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兩大部分,前者包括大學外部行政管理,後者包括大學內部行政和學術管理。中國近代大學管理體制以中央集權管理為主導,它經歷創立、發展和改革的演變過程。

 

大學外部管理機構

1905年廢科舉之前,清政府相繼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京師大學堂、學務處作為兼管或專管全國新式教育的行政機關。之後,中央設立學部,下設專門司具體核辦大學堂等各種專門學堂事宜。

 

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改學部為教育部。其下設專門教育司大學科分管大學教育事務。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組建教育行政委員會。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仿效法國的大學區制,改教育行政委員會為大學院,作為全國最高學術機關和最高教育行政機關;在地方,不設教育廳,分別成立各大學區,作為大學院的下屬機構。1928年10月,國民政府成立教育部,代替大學院的行政功能,其下設高等教育司;另將中央研究院劃出為獨立機構,直屬於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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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院

1927年6月,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佈《大學院組織法》,10月成立大學院,任命蔡元培為院長,其下設大學委員會作為大學院最高決策機構。這種管理體制旨在克服教育官僚化的弊端,因國民黨多數中央執行委員反對,1928年10月取消大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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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區

1927年6月,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擬具《大學區制組織條例》,並決定在浙江、江蘇兩省先試辦「大學區」,1928年6月,又將之推廣到北平等地。大學區設大學1所、校長1人,由校長總理區內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同時設評議會、秘書處和研究院等機構。因遭到被合併各校的激烈抵制及經費分配矛盾,1929年9月取消大學區制。

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幾經變動。1949年11月成立教育部,下設高等教育司,分管大學教育等事宜。1952年11月,從教育部中分設高等教育部。1958年2月至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與教育部兩度分合。1970年7月,成立國務院教科組。1975年1月恢復教育部,內設高教一司、高教二司。1985年6月,撤銷教育部,改設國家教育委員會,作為國務院主管教育的綜合部門。1998年3月,恢復教育部,下設高等教育司。此外,中央其他部委及省市興辦的大學,分別由相應部委的管理機構、省市教育廳、高教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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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圖書館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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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內部管理模式

清末,京師大學堂內設分科大學堂,由總監督總管各分科大學事務。分科大學設監督,每科1人,掌管本科的教務、庶務、齋務事宜;其下設提調各1人,分別管理該科功課、師生事務、文案、收支、廚務及宿舍等。

 

民國初年,大學設校長1人,各科設學長1人。1917年初,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學校長後,倡導學術自由和分權管理。如:成立教授評議會,參與決定學校重大學術問題;設立行政會議,執掌學校行政大權;設立教務處和總務處,分別管理全校的教學、人事和財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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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

由各學科學長、教授中選舉的評議員組成,校長為評議會當然議長。每5名教授可選評議員1人,每年選舉1次。評議會的職責是制定和審核學校各項章程、條令,決定學科廢立,通過大學的立法,審核教師的學銜和學生的成績,提出學校的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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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

由各專門委員會的委員長和教務長、總務長組成,校長兼行政會議議長,根據學校的不同事務,下設11個專門委員會。

從五十年代開始,大學取消學院制,實行校系兩級行政管理。1956年確定大學實行黨委制,由此建立比較完備的黨委領導體制。由於大學行政包辦校內一切學術管理事務,使教師的學術權力受到嚴重削弱;校級黨政領導機構不斷膨脹,導致大學行政管理效能每況愈下。因此八十年代以來,不斷改革大學內部管理體制。主要措施有:恢復重建大學的學術民主管理機構,普遍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重建學院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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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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