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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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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分为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两大部分,前者包括大学外部行政管理,后者包括大学内部行政和学术管理。中国近代大学管理体制以中央集权管理为主导,它经历创立、发展和改革的演变过程。

 

大学外部管理机构

1905年废科举之前,清政府相继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京师大学堂、学务处作为兼管或专管全国新式教育的行政机关。之后,中央设立学部,下设专门司具体核办大学堂等各种专门学堂事宜。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改学部为教育部。其下设专门教育司大学科分管大学教育事务。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组建教育行政委员会。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仿效法国的大学区制,改教育行政委员会为大学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机关和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在地方,不设教育厅,分别成立各大学区,作为大学院的下属机构。1928年10月,国民政府成立教育部,代替大学院的行政功能,其下设高等教育司;另将中央研究院划出为独立机构,直属于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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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区

1927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拟具《大学区制组织条例》,并决定在浙江、江苏两省先试办“大学区”,1928年6月,又将之推广到北平等地。大学区设大学1所、校长1人,由校长总理区内一切学术与教育行政事项;同时设评议会、秘书处和研究院等机构。因遭到被合并各校的激烈抵制及经费分配矛盾,1929年9月取消大学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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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院

1927年6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院组织法》,10月成立大学院,任命蔡元培为院长,其下设大学委员会作为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这种管理体制旨在克服教育官僚化的弊端,因国民党多数中央执行委员反对,1928年10月取消大学院。

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几经变动。1949年11月成立教育部,下设高等教育司,分管大学教育等事宜。1952年11月,从教育部中分设高等教育部。1958年2月至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两度分合。1970年7月,成立国务院教科组。1975年1月恢复教育部,内设高教一司、高教二司。1985年6月,撤销教育部,改设国家教育委员会,作为国务院主管教育的综合部门。1998年3月,恢复教育部,下设高等教育司。此外,中央其他部委及省市兴办的大学,分别由相应部委的管理机构、省市教育厅、高教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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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管理模式

清末,京师大学堂内设分科大学堂,由总监督总管各分科大学事务。分科大学设监督,每科1人,掌管本科的教务、庶务、斋务事宜;其下设提调各1人,分别管理该科功课、师生事务、文案、收支、厨务及宿舍等。

 

民国初年,大学设校长1人,各科设学长1人。1917年初,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倡导学术自由和分权管理。如:成立教授评议会,参与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设立行政会议,执掌学校行政大权;设立教务处和总务处,分别管理全校的教学、人事和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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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会

由各学科学长、教授中选举的评议员组成,校长为评议会当然议长。每5名教授可选评议员1人,每年选举1次。评议会的职责是制定和审核学校各项章程、条令,决定学科废立,通过大学的立法,审核教师的学衔和学生的成绩,提出学校的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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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

由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长和教务长、总务长组成,校长兼行政会议议长,根据学校的不同事务,下设11个专门委员会。

从五十年代开始,大学取消学院制,实行校系两级行政管理。1956年确定大学实行党委制,由此建立比较完备的党委领导体制。由于大学行政包办校内一切学术管理事务,使教师的学术权力受到严重削弱;校级党政领导机构不断膨胀,导致大学行政管理效能每况愈下。因此八十年代以来,不断改革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措施有:恢复重建大学的学术民主管理机构,普遍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重建学院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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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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