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如何保存澳门历史城区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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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墙遗址是澳门历史城区的建筑物,属于受保护文物名单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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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保存历史城区的原貌,主要通过四个途径来实现:

1. 设立缓冲区。这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规定而于2006年设立的,以限制历史建筑附近的土地利用和发展。澳门历史城区的缓冲区范围,几乎涵盖澳门半岛的整个旧城区。

 

2. 定期修缮历史建筑。自澳门历史城区被列入为世界文化遗产后,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每年均拨款约5,000万澳门元,修缮城区内的历史建筑。

 

3. 调查研究。在“澳门历史建筑群”准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为世界遗产时起,便同时展开对历史建筑的研究,且从过去的基础研究逐步深化,通过研究成果,使保存历史城区原貌的技术和内容加以改进。目前,澳门历史城区内的教堂和大型庙宇的测绘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历史建筑的结构提供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在历史和文化研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通过澳门基金会,以及文化局属下的文化基金,对展开相关研究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资助;而澳门基金会和文化局也配备属于本身的研究队伍,并负责开展与文化遗产有关的研究项目和计划,例如由澳门基金会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澳门卷》编纂工作、文化局文化基金发放的“学术研究奖励金”等。

 

4. 订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草拟、咨询和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13年8月表决通过《文化遗产保护法》,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历史城区的原貌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存。

 

自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生效,澳门地区享有较大的立法自治权起,对文物保护的立法曾经历几次改变。首部比较全面的立法是1976年8月7日颁布法令。该法令确定了受保护的建筑物、建筑群和地段的名单共89个,并设立了一个直属总督的“维护澳门都市风景及文化财产委员会”。

 

澳门历史城区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后,政府于2006年成立工作小组草拟《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的草案于2009年初展开公众咨询,并于2012年4月12日向立法会提交正式法案,并经全体会议于同年10月18日一般性表决通过(香港称“二读通过”)。经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细则性审议后,法案在2013年8月13日于全体会议细则性表决通过(“三读通过”),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法》确定澳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同时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确立文化遗产评定的程序和标准、设立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对“澳门历史城区”的管理设立专门规定、在不动产以外增设动产清单拟定制度、将古树纳入受保护对象等。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生效后,文化局展开澳门文化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的普查,同时准备展开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澳门历史城区”充分体现澳门本土文化的精粹,同时也成为澳门的旅游资源,在推动近年经济社会的发展方面,起到促进的作用。然而,近年访澳游客数量大增,加上不少只集中参观个别历史建筑景点(例如大三巴牌坊、妈阁庙),这为保护文化遗产增加不少压力,也为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带来不少挑战。将游客分流,避免游客在同一时间集中参观个别历史建筑景点,在现阶段成为平衡两者的可行办法。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于2013年9月推出4条建议路线,让游客在全面地体会组成澳门历史城区的各个部分,以及在纾缓部分历史建筑的接待压力的同时,也让游客有机会参观历史城区以外的街区邻里,有助地区经济。长远而言,政府应考虑对人流压力较大的历史建筑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除了让文化遗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外,也让游客可以在更宽松的环境下体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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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数量大增往往对文化保护造成挑战(图片提供: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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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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