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西夏人有哪些婚丧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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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西夏王陵西夏史话艺术馆内,设有西夏王国的奠基者李继迁与辽朝将宗室之女义成公主成婚的场景(图片提供: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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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姓为婚制

早期党项人已“不婚同姓”,即实行族外婚。人类经过长时间社会发展的经验积累,逐渐认识到同姓结婚,其姓不繁的后果。封建社会时代的西夏更不允许同姓结婚。然而西夏人还把这早已确定的习俗书之于国家法典上,这一方面表明这条规范的严格性;另一方面表示,可能当时仍有人违反同姓不婚的既定原则。

 

严惩抢婚

历史上不少民族均有抢婚习俗,这是原始婚俗的表现,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中国一些少数民族还保留着抢婚习俗。西夏进入封建社会,抢婚现象不被社会所容纳,但抢婚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不得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处罚和惩治抢婚行为。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专门对抢夺、引诱、藏匿人妻或为婚女子者判处长短不同的徒刑。

 

汉化的婚俗

西夏的婚姻习俗总体上是和西夏王朝的社会性质一致的,在婚姻制度上借鉴了中原地区成熟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然而西夏是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政权,其婚姻形式既有一般封建社会的属性,又有自己的民族和地区特色。如父母包办婚姻是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色之一,西夏也盛行这种习俗。《天盛律令》中对婚姻当事人父母的主婚权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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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文户籍中显示了夫妻不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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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

西夏也盛行买卖婚姻,在西夏语中,“嫁”与“卖”是同一个词,不仅语音相同,西夏人在创制文字时亦用同一个字表示。西夏的买卖婚姻是法定的,政府对婚价有明确规定,也有变通规定。女婿若无力给婚价,可到女方家中劳动,这种服役婚实质上也是买卖婚姻的一类。这种带有劳役婚性质的规定给无力出聘资的贫苦人娶妇提供了机会,反映当时社会贫富差别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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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文“卖”(嫁)字;西夏文中的“结婚”(右二字)和“舅”、“甥”(左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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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并存

西夏和中原地区一样,也存在一夫多妻现象。西夏的一夫多妻、妻妾并存现象是合法的。统治阶层中往往有多妻现象。李德明有妻卫慕氏、咩米氏、讹藏屈怀氏。元昊共七妻,有卫慕氏、索氏、都罗氏、咩米氏、野利氏、耶律氏、没氏。仁宗时的晋王察哥,“年已七十余,犹姬妾充下陈”。

 

姑舅表婚

西夏保留着姑舅表婚的习俗。外甥娶舅舅的女儿为妻一般称为姑舅表婚。这种婚姻习俗在很多民族中,包括汉族都实行过,它虽然排斥了同姓婚姻,但仍是一种近亲婚姻,因此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民族已经禁止了姑舅表婚。中古时期一些民族和王朝对表兄弟姐妹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并不完全排斥,政府也听之任之。西夏《天盛律令》中没有对姑舅表婚规定限制,在实际生活中甚至还提倡,这种婚姻形式在西夏社会仍有生命力。

 

火葬

党项族早期的葬俗,文献记载“死则焚尸,名为火焚。”到西夏时期,仍保存着火葬,同时又有土葬,甚至形成火葬和土葬相结合的葬俗。这种民族火葬习俗和佛教的火化融为一体,构成了西夏火葬的形式。西夏文《文海》有对“烧尸”的解释:“火上烧化尸体之谓”,对“墓”的解释:“烧尸处骨尸所围之谓”。可见西夏有焚尸火葬的习俗。著名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可孛罗在十三世纪曾经过“唐古忒州”,“唐古忒”就是原来的西夏国。他记录了西夏一带的火葬葬俗,认为西夏火葬即偶像教徒(佛教徒)焚尸之俗。他途经此地时,上距西夏灭亡仅有数十年时间。由此证明西夏人普遍信仰佛教,偶像教徒的火葬习俗反映了很多西夏人的葬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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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西夏墓出土的木缘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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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

西夏在实行火葬的同时,也实行土葬。党项族首领李继迁死后,儿子德明在其灵柩前嗣位,后来葬于贺兰山西南麓,元昊称帝后,名为裕陵。可见那时已使用灵柩,实行土葬。西夏皇帝墓地后来发展成规模宏大的陵园,西夏诸帝及其大臣们便埋葬于此。从《天盛律令》中规定不准损坏墓地和尸骨,可知西夏有直接埋尸体的土葬,也有火化尸体后再行土葬的方法。武威西郊林场两座西夏小型单室砖墓,武威西郊响水河煤矿家属院的西夏双人合葬墓,都是火葬和土葬的结合。近年宁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了位于银川东南的闽宁村西夏墓,这里可能属于西夏时期的保静县,是西夏的腹心地区。共发掘了8座墓,其中3座是土葬墓,5座是人骨经火化后葬埋的火葬墓,实际也是火葬、土葬结合的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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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闽宁村西夏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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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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