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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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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职官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官的职责是管理国家事务。从战国时起,官员均不以血统或出身为用人依据,战国、秦主要靠事功,汉代通过察举和征辟制从民间挑选人才。隋唐开始行科举制”,令中国社会在选士方面更加公平。但古代官制在社会上也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形成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作风,又因官员的权力最初来自皇帝,出现尊卑关系,一般官员对上级和君主都是愚忠。

 

中国古代原始社会没有官员,原始社会组织是氏族和部落,以及更高级的部落联盟,在这些组织中有些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但他们不能称为官。从夏代开始有官,战国以前是官制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实行“宗法制”基础上的“分封制”,国君将领土分封给自己家族成员和功臣,受封者继续分封。层层分封的结果,形成一个个诸侯国,只有王、诸侯等贵族的家族成员才有资格担任各级官职,而官职的高低,也依血缘关系的亲近来确定。贵族世代做官,形成“世官制”。

 

秦统一中国后,就地方上实行按宗法血缘关系的层层“分封制”,还是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一事上,廷尉李斯和丞相王绾发生了一场争论。秦始皇最后采纳李斯的意见,在全国实行单一的“郡县制”。战国君主权力加强的趋势,到秦汉发展出“皇帝制度”。

 

魏晋南北朝400年间,是一个分裂动荡时期,战争频繁,政权更迭,皇权衰落。另一方面,从东汉后期起,一些豪强大族的势力迅速发展,到这一时期形成了一批高门望族。魏晋南北朝选官大多行“九品中正制”,中正官品评人物的标准单凭门第出身,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一些家族甚至可以累世为高官。

 

宋代为了防止类似唐末五代分裂割据局面的重演,大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地方上虽沿袭唐后期的三级建制,但各级地方政府的兵权、财权、司法权都收归朝廷。明代建国后没多久,多疑的皇帝朱元璋就继续剥夺宰相的施政权,于洪武十三年罢丞相,实际上宰相制度至此已彻底废除,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

 

明代时“六部”直属皇帝。吏、礼、兵、工四部,各按业务性质分设“四个司”。户部和刑部按13个布政司辖区,各设13个司,分别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两直隶”等地相关事务。每部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各司以郎中、员外郎负责工作。地方建制简化为三级。除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每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叫作“三司”。

 

清代是由满族人建立的政权,为了维护满族人的统治,中央各部门主要官员满汉复职,也就是说有一个汉官必定有一个满官,满官位次在汉官前,掌实权。清代中央官制多沿袭明代,但内阁作用大大降低,另有“内务府”、“理藩院”等新机构设置。

上载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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