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古代刑罚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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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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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法大体上是一罪一罚,无所谓犯罪的分类。自《法经》起,开始对犯罪行为归类,后世将各种犯罪行为按其性质、内容、情节轻重等,分为“十恶”、“七杀”、“六赃”、公罪、奸罪等几种主要的罪项。

 

“十恶”是违反纲常的十种重罪,包括谋反:即“谋危社稷”,指图谋危害君主及其统治权的行为;谋大逆:即谋毁太庙、皇陵及宫阙;谋叛:指图谋叛国投向敌对王朝的行为;恶逆:是一组伤害近亲尊长重罪的总称;不道:是一组恶性犯罪的总称,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指盗窃大祀神御器物及皇帝用品等,有背臣下尊敬皇帝礼节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不孝:指诅詈祖父母、父母等有违亲子之道的犯上行为;不睦:指亲族内互相侵犯;不义:包括两类犯罪,一类是平民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另一类是妻子闻夫丧匿不举哀,或奏乐、不穿孝服、改嫁;内乱:家族近亲间的乱伦行为,包括强奸与通奸。“七杀”是杀人罪的统称,包括谋杀、故杀(故意杀人)、劫杀、斗杀、误杀、戏杀(相戏误伤而死)、过失杀等七种。“六赃”是赃罪的总称,包括与金钱财物有关的各种犯罪行为,唐代的六赃是强盗赃、窃盗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六种。公罪是指官吏因公事而致罪,即渎职罪。奸罪指一切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

 

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刑罚制度的体系化趋势,并且将刑罚视为一种威吓加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在刑罚发展的早期阶段,最主要的刑罚是“肉刑”,即身体残害刑。夏、商、周时期的五刑,按照由轻而重的次序,依次是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前四种是肉刑,后一种是死刑。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或刻上印记,再染以黑色;劓刑是割去鼻子;刖刑是砍脚;宫刑亦称腐刑、阴刑,汉代又叫“下蚕室”,处刑方法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是一种破坏生殖机能的酷刑;大辟是死刑的通称。夏、商、周三代,死刑名目繁多,其中还包括许多酷刑,像商代的炮烙、醢 (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割成一条条,晒成肉干)、剖心等。

 

汉文帝废除墨、刖、宫等肉刑,经过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七百四十余年的漫长时间,到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开皇律》,才在法律上正式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开皇律》五刑规定:死刑,有绞、斩二种;流刑,有1,000里居作二年,1,500里居作二年半,与2,000里居作三年共三等;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杖刑,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笞刑,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唐代完全承袭了隋代的刑罚制度,并成为以后历代刑罚制度仿效的蓝本。但元世祖规定:笞杖罪均免三下,原因是“天饶一下,地饶一下,我饶一下。”故此,一百杖只杖九十七,五十笞只笞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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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绘施笞的河南南阳汉画像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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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门抄斩的族刑

族刑,指一人有罪,诛灭亲族的酷刑,也叫族诛。族刑通常是“夷三族”,即诛灭三族,包括罪犯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秦末,丞相李斯和杀李斯的宦官赵高都被“夷三族”。另外还有诛五族、诛七族、诛九族等等。如刺杀秦始皇未遂的燕国太子荆轲就被诛灭七族。除了诛灭三族之外,在中国刑法史上,还有亲族连坐、籍没等规定。亲族连坐也叫缘坐,即一人犯罪,株连其亲属、家族。籍没,是把犯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和财产一一登记入籍并予以没收的制度,一般是家属没为官奴,财产充公。唐以后,凡是缘坐,就得籍没,所以习惯上,籍没又常常与缘坐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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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场袅首(明万历《香山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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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

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京师死刑案由行决之司五复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复奏。明清时凡死刑囚犯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历朝都有关于死刑运行时间的明确规定,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皇帝生日、元夕等日子,都不得奏决死刑。宋明以后基本沿袭不改。唐律规定凡处决死刑犯人,都不得超过一天中的申时(约下午三至五时),后世执行死刑的时间都习惯在正午前后。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没有官阶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闹市进行,明清时期也多在较场、旷地执行。而贵族、朝廷命官的死刑处法,则多是赐死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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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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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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