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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罰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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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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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刑法大體上是一罪一罰,無所謂犯罪的分類。自《法經》起,開始對犯罪行為歸類,後世將各種犯罪行為按其性質、內容、情節輕重等,分為「十惡」、「七殺」、「六贓」、公罪、姦罪等幾種主要的罪項。

 

「十惡」是違反綱常的十種重罪,包括謀反:即「謀危社稷」,指圖謀危害君主及其統治權的行為;謀大逆:即謀毀太廟、皇陵及宮闕;謀叛:指圖謀叛國投向敵對王朝的行為;惡逆:是一組傷害近親尊長重罪的總稱;不道:是一組惡性犯罪的總稱,即「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大不敬:指盜竊大祀神御器物及皇帝用品等,有背臣下尊敬皇帝禮節的一系列犯罪行為;不孝:指詛詈祖父母、父母等有違親子之道的犯上行為;不睦:指親族內互相侵犯;不義:包括兩類犯罪,一類是平民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另一類是妻子聞夫喪匿不舉哀,或奏樂、不穿孝服、改嫁;內亂:家族近親間的亂倫行為,包括強姦與通姦。「七殺」是殺人罪的統稱,包括謀殺、故殺(故意殺人)、劫殺、鬥殺、誤殺、戲殺(相戲誤傷而死)、過失殺等七種。「六贓」是贓罪的總稱,包括與金錢財物有關的各種犯罪行為,唐代的六贓是強盜贓、竊盜贓、受財枉法贓、受財不枉法贓、受所監臨贓、坐贓等六種。公罪是指官吏因公事而致罪,即瀆職罪。姦罪指一切婚姻以外的兩性關係。

 

中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刑罰制度的體系化趨勢,並且將刑罰視為一種威嚇加誘導的社會控制手段。在刑罰發展的早期階段,最主要的刑罰是「肉刑」,即身體殘害刑。夏、商、周時期的五刑,按照由輕而重的次序,依次是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大辟。前四種是肉刑,後一種是死刑。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或刻上印記,再染以黑色;劓刑是割去鼻子;刖刑是砍腳;宮刑亦稱腐刑、陰刑,漢代又叫「下蠶室」,處刑方法是男子割勢,女子幽閉,是一種破壞生殖機能的酷刑;大辟是死刑的通稱。夏、商、周三代,死刑名目繁多,其中還包括許多酷刑,像商代的炮烙、醢 (把人剁成肉醬)、脯(把人割成一條條,曬成肉乾)、剖心等。

 

漢文帝廢除墨、刖、宮等肉刑,經過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七百四十餘年的漫長時間,到隋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頒行《開皇律》,才在法律上正式確定笞、杖、徒、流、死五刑。《開皇律》五刑規定:死刑,有絞、斬二種;流刑,有1,000里居作二年,1,500里居作二年半,與2,000里居作三年共三等;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杖刑,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笞刑,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唐代完全承襲了隋代的刑罰制度,並成為以後歷代刑罰制度仿效的藍本。但元世祖規定:笞杖罪均免三下,原因是「天饒一下,地饒一下,我饒一下。」故此,一百杖只杖九十七,五十笞只笞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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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繪施笞的河南南陽漢畫像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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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門抄斬的族刑

族刑,指一人有罪,誅滅親族的酷刑,也叫族誅。族刑通常是「夷三族」,即誅滅三族,包括罪犯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秦末,丞相李斯和殺李斯的宦官趙高都被「夷三族」。另外還有誅五族、誅七族、誅九族等等。如刺殺秦始皇未遂的燕國太子荊軻就被誅滅七族。除了誅滅三族之外,在中國刑法史上,還有親族連坐、籍沒等規定。親族連坐也叫緣坐,即一人犯罪,株連其親屬、家族。籍沒,是把犯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和財產一一登記入籍並予以沒收的制度,一般是家屬沒為官奴,財產充公。唐以後,凡是緣坐,就得籍沒,所以習慣上,籍沒又常常與緣坐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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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場裊首(明萬曆《香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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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

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批准才可執行,即所謂「報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復奏」制度,京師死刑案由行決之司五復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復奏。明清時凡死刑囚犯經皇帝「勾決」後,再由刑部發文至罪犯關押場所,當地應在文書到達三天之內執行。歷朝都有關於死刑執行時間的明確規定,唐律規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動、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節氣、皇帝生日、元夕等日子,都不得奏決死刑。宋明以後基本沿襲不改。唐律規定凡處決死刑犯人,都不得超過一天中的申時(約下午三至五時),後世執行死刑的時間都習慣在正午前後。關於死刑的執行場所,沒有官階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鬧市進行,明清時期也多在較場、曠地執行。而貴族、朝廷命官的死刑處法,則多是賜死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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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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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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