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典籍数量浩繁,形式也相当丰富。总体而言,每个建立稳固统治、维系时间较长的王朝,都有一部作为基本法的法典,称为“律”。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历代君主往往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一大批地位低于律典,但实际效力较高的法令。如先秦时期的誓、诰;秦汉时期的令、诏;唐宋时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诰、榜文;明清的条例等,名称上虽迭有变更,但其实质大略相同。后来,还出现了作为正式规范的令典、各种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法律解释,以及各种形式的法规汇编等。
根本大法——律
自西汉以后,“律”成为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法律形式,一直沿袭至清末。当时所谓法律,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指律典而言。律,本意指乐律,后引申为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便达到一个统一标准的规范及法规。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行变法运动,改“法”为“律”。“法”强调公平正直、一平如水,而“律”则更讲求标准与约束,束而后入律。《商君律》改法为律,成为中国历代律典的鼻祖。
国家行政法规——令
在秦汉时期,令与律具有类似的意义,区别仅在于其制订者和稳定性。秦汉时期的律、令还没有实质区别,那时令仍是律的补充。 西晋制订《泰始律》时,开始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制度方面的规定,编为专门的令典。唐以前,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临时性法规──令、格,两者之间也没有明确界限。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法律形式之间出现了比较明确的区别,逐步出现了独立及以积极规范为主的令典。
君主的命令——格
作为先王之典、一代大法,律典相对稳定,不便频繁修改。但法律的规定往往滞后于时代,如果不能适应时势变迁,及时调整,势必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留下各种法律盲点。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及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以君主命令的形式发布单行法,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在古代,皇帝的命令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其中的法律规定也同时包含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内容。唐宋以后,格(宋代称敕)才与令划清界限,成为纯粹及专门补充律典的刑事法规。按照唐代人的说法,格“以禁违止邪,百官所常行之事”,包括皇帝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发的多种“不应做什么”的指示。
办事细则——式
式,是唐宋时期与律、令、格并行的另一种基本法律形式。早在秦朝已出现这种以“式”为名的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唐宋时期的式,就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公文程序以及关于百官权责的具体规定。宋代以后,与律、令、格等其他几种法律形式并称的“式”基本消失。明清时代的司法实践中,这类办事细则内容已被包括在各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