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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律」、「格」、「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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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刻本《唐律疏義》,長孫無忌奉命主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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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典籍數量浩繁,形式也相當豐富。總體而言,每個建立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都有一部作為基本法的法典,稱為「律」。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歷代君主往往以特別法的形式,頒佈一大批地位低於律典,但實際效力較高的法令。如先秦時期的誓、誥;秦漢時期的令、詔;唐宋時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誥、榜文;明清的條例等,名稱上雖迭有變更,但其實質大略相同。後來,還出現了作為正式規範的令典、各種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法律解釋,以及各種形式的法規彙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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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八年頒發的一道聖旨。皇帝頒發的詔、令、制、誥等,通稱為「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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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大法——律

自西漢以後,「律」成為法律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基本法律形式,一直沿襲至清末。當時所謂法律,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指律典而言。律,本意指樂律,後引申為約束人們的行為,以便達到一個統一標準的規範及法規。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實行變法運動,改「法」為「律」。「法」強調公平正直、一平如水,而「律」則更講求標準與約束,束而後入律。《商君律》改法為律,成為中國歷代律典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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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殘片,新疆吐魯番出土。唐律為唐代律典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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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法規——令

在秦漢時期,令與律具有類似的意義,區別僅在於其制訂者和穩定性。秦漢時期的律、令還沒有實質區別,那時令仍是律的補充。 西晉制訂《泰始律》時,開始將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以及有關國家制度方面的規定,編為專門的令典。唐以前,以君主命令形式發佈的臨時性法規──令、格,兩者之間也沒有明確界限。隨着社會發展,各種法律形式之間出現了比較明確的區別,逐步出現了獨立及以積極規範為主的令典。

 

君主的命令——格

作為先王之典、一代大法,律典相對穩定,不便頻繁修改。但法律的規定往往滯後於時代,如果不能適應時勢變遷,及時調整,勢必不能解決層出不窮的新問題,留下各種法律盲點。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及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以君主命令的形式發佈單行法,是解決這一問題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在古代,皇帝的命令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其中的法律規定也同時包含積極與消極兩方面內容。唐宋以後,格(宋代稱敕)才與令劃清界限,成為純粹及專門補充律典的刑事法規。按照唐代人的說法,格「以禁違止邪,百官所常行之事」,包括皇帝臨時對國家機關所頒發的多種「不應做甚麼」的指示。

 

辦事細則——式

式,是唐宋時期與律、令、格並行的另一種基本法律形式。早在秦朝已出現這種以「式」為名的國家機關辦事細則。唐宋時期的式,就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公文程式以及關於百官權責的具體規定。宋代以後,與律、令、格等其他幾種法律形式並稱的「式」基本消失。明清時代的司法實踐中,這類辦事細則內容已被包括在各種則例中,不再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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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王玉璽。璽是皇帝專用的「御寶」,頒詔、冊封、任官都離不開它,可說是皇帝的代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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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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