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中国古代何时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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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豸被誉为神兽,能判案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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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被认为是中国法学的最初创造者。法是什么?法家主张法律首先要“定分止争”。 法家的“分”,是指“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即财产所有权。“定分”,就是确定一个拥有权。

 

战国中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慎到,曾讲述一个有关兔子的故事:“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当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后面会有数以百计的人拼命追捕,争先恐后;而在集市上,也有成群成堆的兔子,人们却不追了,有的人甚至连看都不看一眼。这并不是因为在野地里人人都想要兔子,在集市上,人们都不想要了。而是因为在野地里,兔子没有所有者,人人当然都想占为己有;而在集市上,法律已明确说明兔子有主,即使看一眼也是白费力气。

 

鉴于人性自私与纷争的弱点,必须以法律来维护正常的生活与政治秩序,将法律作为“国之权衡”,以法为准绳来治理国家,信赏必罚。由于“人民众而货财寡”,为免纷争,只能诉诸法律。

 

远古时代的法律

相传在远古的氏族社会里,杰出的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了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执法公平,正直无私,十分受人爱戴。他平时依靠一头名叫獬豸的神兽断狱。此兽似羊非羊,又与麒麟有些相像,浑身是油光闪亮的青毛,头上长一只锋利无比的独角。神兽性能识罪,凡见人们争讼,便将独角往理亏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神兽决狱”的神话传说。

 

汉字中的“法”字,古代写作“灋”。它的左边从水,意为一碗水端平,公正公平。右边是“廌”下加一个“去”字。“廌”就是神兽獬豸,“去”字象征獬豸用独角触去不直。

 

夏朝的《禹刑》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法律。不过,那时的刑法是不向广大民众公布的,只方便统治者“临事议制”,即临到处理案件时自由议定刑罚标准。春秋时的郑国,处在秦、晋、楚、卫等大国之间,四面受敌,内外交困。公元前543年,年轻而富有才干的子产被提升为郑国执政。他于公元前536年毅然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打破了夏、商、周时期刑书藏于官府,不向民众宣布的惯例。子产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正式公布。它一改过去“临事议制”的不公正做法,开始一切“事断于法”,进而实现“刑无等级”,具有公平公正的真正意义上的“法”诞生了。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百多年前晋襄公在位时赵盾制订的 “夷蒐之法”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世。公元前501年,郑国又公布一部刑法,因为它是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作者是邓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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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蒐之法”

鲁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春,晋在夷地举行大蒐礼,赵盾始专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即制订办事章程、刑法律令等。赵盾制订的这一套法度,史称“夷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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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大盂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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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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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45年,李悝被魏文侯起用为相,实行改革。他总括各国法律,编成《法经》一书,正式以“法”代“刑”,将“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的法律公正观念正式以国家法典的形式敲定下来。《法经》后来经过商鞅补充发展,成为秦以法治国,并六国统一天下的法宝,李悝也成为战国前期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

 

《法经》分为六篇,它们依次是《盗篇》、《贼篇》、《网篇》、《捕篇》、《杂篇》、《具篇》。《法经》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的总汇,它总结了整个春秋时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反映了战国初期法律发展中之“重刑轻罪”的趋势。统治者企图以法律的严苛使民众感承其强大的威慑力,通过杀一儆百的方法,达到“民不敢犯”的社会效果。

上载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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