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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何時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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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豸被譽為神獸,能判案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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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家,被認為是中國法學的最初創造者。法是甚麼?法家主張法律首先要「定分止爭」。 法家的「分」,是指「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即財產所有權。「定分」,就是確定一個擁有權。

 

戰國中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慎到,曾講述一個有關兔子的故事:「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當一隻兔子在野地裏奔跑,後面會有數以百計的人拼命追捕,爭先恐後;而在集市上,也有成群成堆的兔子,人們卻不追了,有的人甚至連看都不看一眼。這並不是因為在野地裏人人都想要兔子,在集市上,人們都不想要了。而是因為在野地裏,兔子沒有所有者,人人當然都想佔為己有;而在集市上,法律已明確說明兔子有主,即使看一眼也是白費力氣。

 

鑑於人性自私與紛爭的弱點,必須以法律來維護正常的生活與政治秩序,將法律作為 「國之權衡」,以法為準繩來治理國家,信賞必罰。由於「人民眾而貨財寡」,為免紛爭,只能訴諸法律。

 

遠古時代的法律

相傳在遠古的氏族社會裏,傑出的部落聯盟首領舜,委任了皋陶為司法官。皋陶執法公平,正直無私,十分受人愛戴。他平時依靠一頭名叫獬豸的神獸斷獄。此獸似羊非羊,又與麒麟有些相像,渾身是油光閃亮的青毛,頭上長一隻鋒利無比的獨角。神獸性能識罪,凡見人們爭訟,便將獨角往理虧的一方觸去,是非曲直,立見分曉。這就是「神獸決獄」的神話傳說。

 

漢字中的「法」字,古代寫作「灋」。它的左邊從水,意為一碗水端平,公正公平。右邊是「廌」下加一個「去」字。「廌」就是神獸獬豸,「去」字象徵獬豸用獨角觸去不直。

 

夏朝的《禹刑》被認為是中國最早的法律。不過,那時的刑法是不向廣大民眾公佈的,只方便統治者「臨事議制」,即臨到處理案件時自由議定刑罰標準。春秋時的鄭國,處在秦、晉、楚、衞等大國之間,四面受敵,內外交困。公元前543年,年輕而富有才幹的子產被提升為鄭國執政。他於公元前536年毅然把《刑書》鑄在鼎上公佈,打破了夏、商、周時期刑書藏於官府,不向民眾宣佈的慣例。子產鑄刑鼎,標誌着中國古代成文法的正式公佈。它一改過去「臨事議制」的不公正做法,開始一切「事斷於法」,進而實現「刑無等級」,具有公平公正的真正意義上的「法」誕生了。23年後,即公元前513年,晉國將百多年前晉襄公在位時趙盾制訂的「夷蒐之法」鑄在鐵鼎上,公諸於世。公元前501年,鄭國又公佈一部刑法,因為它是寫在竹簡上,所以稱為《竹刑》,作者是鄧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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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蒐之法」

魯文公六年(公元前621年)春,晉在夷地舉行大蒐禮,趙盾始專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逋逃……」,即制訂辦事章程、刑法律令等。趙盾制訂的這一套法度,史稱「夷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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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大盂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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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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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45年,李悝被魏文侯起用為相,實行改革。他總括各國法律,編成《法經》一書,正式以「法」代「刑」,將「事斷於法」、「刑無等級」的法律公正觀念正式以國家法典的形式敲定下來。《法經》後來經過商鞅補充發展,成為秦以法治國,併六國統一天下的法寶,李悝也成為戰國前期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

 

《法經》分為六篇,它們依次是《盜篇》、《賊篇》、《網篇》、《捕篇》、《雜篇》、《具篇》。《法經》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法律的總匯,它總結了整個春秋時期的法學理論和實踐,反映了戰國初期法律發展中之「重刑輕罪」的趨勢。統治者企圖以法律的嚴苛使民眾感承其強大的威懾力,通過殺一儆百的方法,達到「民不敢犯」的社會效果。

Last updated: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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