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教育作为一种独特的学校制度,在宋代就形成了讲学、藏书、祭祀、学田四大基本规制。北宋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潭州知州李允则在岳麓书院“中开讲堂,揭以书楼”,祭祀先师十哲七十二贤,“请辟水田”,“奏颁文疏”的活动,可以看作是书院规制基本形成的标志。
四大规制中,讲学、藏书、祭祀三者,作为书院的“三大事业”,历来受到重视,也最能反映其作为文化教育组织的特点特色。 此外,学田是保证解决“三大事业”经费问题的前提,是书院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书院的基本规制外化为建筑,大致对应为讲堂斋舍、书楼书库、祠堂庙宇、仓廪厨房等四个功能不同的区域,形成极具人文特色的书院建筑群。
书院老师的称谓很多,叫山长、副山长、院长、山主、洞主、主洞、掌教、副掌教、院师、经师、馆师、主讲、副讲、都讲、讲书、讲书执事、讲宾、助讲、助教、教主、学师、堂长、学长、学录、经长、分校、教习、训导等等,至少有四十种以上。具体上每间书院的老师以山长为核心。
山长之名始于唐五代,历代袭用,到清乾隆年间,皇帝下诏改称院长,但习惯上多称山长。山长主持书院的教学与学术研究,亦多兼领院务,其学识的高低、人品的好坏直接影响书院的盛衰进退。因此,其人选历来备受重视,产生方式约有建院学者自任,官方任命、举荐,地方公众选任三大类型。一般来讲,“经明行修,堪与多士模范”是公认的用人标准。为防日久生弊,好些书院或提出进士、举人、秀才等任职资格,试图以公认标准来把关;或士绅推选官府聘任;或实行聘任制,一年一任,以是否“允惬众论”决定取舍去留。
书院的学生
书院的学生,从年龄来看,有子弟与父兄之分,蒙童少年与成年之别,但以子弟少年为主;从出身来看,可以分成童生、生员、举人,生童占大多数而举人少见;按照成绩好坏,还可以分成不同的等级。等级的划分,因时因地因院各不相同。学生的等级,一般由官府在上年底或本年初甄别录取时,按照成绩优劣确定。入学后,则根据每月考试成绩的好坏给予升降。各等级学生所享受的经济待遇则高低不同。这样,等级的升降即成为竞争与激励机制,书院藉以可在学生中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学风。
书院的学规
书院学规最早见于宋代,最有名的是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宋理宗曾手书赐示国子监诸生,并颁行地方府州县学及书院。于是,一院之“揭示”,遂成为天下共遵之学规。随着中国书院制度之推广,它还传至朝鲜、日本,不仅当年奉为学规、校训,至今仍有高揭吟诵以警学子,其影响既深且远。
学规的内容,因时因地因院而各不相同,包罗甚广,约略而言,则有三端。一是确立办学、讲会之宗旨,宣示书院教育方针,为诸生树立鹄的,为同仁确立目标,意期立志高远,养成正确的人生理想。二是规定进德立品、修身养性的程序和方法,既多理性之分析与规劝,更重日用伦常规范的建立。三是指示读书、治学的门径和方法,多为山长经验的总结。
书院的章程
现存最早的书院章程,要算南宋状元徐元杰的《延平郡学及书院诸学榜》,它有一个“日习例程”,规定每天早上、早饭后、午后、晚上读书、聚会讲贯,以及每月上、中、下旬三次考课的内容,类似今天学校的课程表。但书院和郡学共享,多少有些官学的印记。相比之下,建康(今南京)《明道书院规程》更加纯正,它载于景定年间(1260─1264年)刊印的《建康志》中,至今已有将近七个半世纪,可谓久矣。
章程不同于学规的远大追求,内容多是山长的择聘、待遇、责任;生徒的甄别、录取、分级、考课,以及考课的日期、内容、奖罚;教材的选择,教学组织,课时安排;讲会的组织、程序、仪式、日期,以及会讲的内容;筹措经费、管理与开支;图书征集、整理、编目、借阅;员工的配备、责任、工食;书板的校刊、刷印等等,皆是具体而硬性的规定,意在维系书院的正常运作。它是书院制度具体而生动的反映,体现其管理水平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