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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權制衡—如何在制度上監察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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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兵部員外郎趙開心向崇禎皇帝呈上李自成活動情況的行稿。趙開心在崇禎七年進士,後至兵部員外郎。清定鼎北京後,授趙開心陝西道監察御史。御史在當時被稱為諫官、言官。(圖片提供: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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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難免會出現施政失衡的現象,因此需要設立一些監察的機制,以糾正君主治國的失誤。這些監察機制主要包括史官制度、封駁制度和諫官制度。

 

史官來歷及職能

甲骨卜辭中有「作冊」、「史」、「尹」等史官名稱,這可引證早在商代,已有史官制度。及至西周,出現了太史、中史、內史等名目,而《周禮》亦有史官職能的記載。當時設有左、右史,分別記錄君主的言論和行為。《孟子•離婁》亦指出,《尚書》是記言的歷史,《春秋》則是記事的歷史。不僅周王室設有史官,諸侯國也設。如春秋時,虢、衞、邾、齊、鄭、宋諸國設有太史、楚有左史、秦有內史。後來,秦代有太史令,漢代沿襲之。從司馬遷撰述《史記》起,到唐代之前,史家修史雖然每多身領官職,但基本上都是以個人名義成書。及至唐初,正式成立史館。唐太宗命宰相房玄齡監修前朝國史,表明「奉敕撰」。自唐以後,官修前朝歷史,總結政治經驗,成了歷代王朝的慣例。

 

史官要有秉持實錄的精神,對君主的言行,直書無諱,褒貶公正。《國語•楚語》載:「有事不書,是史失其職守。」《左傳》僖公七年稱:「夫諸侯之會,其德行禮儀,無國不記。」這應可讓君主以史為鑑,棄惡從善;另方面可使君主對輿論有所顧忌,不至胡作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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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玄齡在唐太宗時期監修前朝國史(圖片提供:張慶民/F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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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可駁回的封駁制度

雖然君主專權,但也並非可以一言堂。據明代顧炎武《日知錄‧封駁》所載,自漢代起,宰相反對君主的詔令,並且予以封還的事例,屢見不鮮,引證了當時已存在封駁,只是沒有固定的官員專職掌管。及至唐代,正式實行封駁制度,這制度是確保政令有一定的審議機制。君主的詔令,須由中書省草擬,繼而發送門下省。要是門下省認為詔令有問題,則有權予以修正,甚至原封退還。到了宋代,其宰相機構中書門下省(亦稱中書堂),雖仍有封駁詔令的權力,但已非唐代可比。封駁制度的實行,既可避免政策的失誤和疏漏,又可及時諫阻君主的失當行為,也能夠防止權相的專擅,是一種理想的監督機制。

 

諫官制度

唐代魏徵是中國歷史上最負盛名的諫臣。《新唐書》記載,唐太宗曾表示:「以銅為鑑,可正衣冠;以古為鑑,可知興替;以人為鑑,可明得失。」而在魏徵去世後,太宗就惋惜自己失去了其中一個明鑑。在中國歷史上早已存在諫官制度。在儒家的政治理想中,善於納諫的君主可以博採眾議,匡正己失,從而得以循道施政。《史記‧周本紀》記載,上自公卿士眾,下至百工庶人,都可以議論朝政,就是體現了這種政治理想。據《國語》、《戰國策》所載,春秋戰國時代,列國都有設置諫官。秦始皇統一天下,實行君主專制。他雖設置諫議大夫一職,但卻禁止國人議政。從此,諫議變為專職,但言路也隨之收窄。及至唐代,諫官制度發展完備。當時有左、右諫議大夫,又有拾遺、補闕等官職,都是掌管諫議的工作。到了宋代,正式設置諫院,又容許御史大夫有權參與諫議工作;諫官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充實。不過,宋代諫官的監督對象已開始由皇帝轉向百官,尤以宰相為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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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抄本《戰國策》(節選)(圖片提供:文化傳播/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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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制漸漸崩潰

唐宋時期,無論諫官制度、封駁制度抑或史官制度,都達到比較完備的規模。這反映了君主專制政體的發展,已達到成熟的階段,具備自我監督的能力。元朝實行一省制,只保留中書省的行政權,完全撤消了審核、封駁的權力,又廢除諫官制度,並以御史代諫官之職,作為粉飾。明代以六科給事中兼領規諫的工作,但監督的對象已不是君主,而是六科行政部門本身。雖然,六科給事中也有封駁的職能,但他們官位低微,只有正七品,故此,他們的封駁工作形同庶務執漏一般。清朝也有給事中,但後來君主的詔令,往往以密本的形式,直接由軍機處發給各個行政部門及地方督撫,給事中根本無法參與,以至封駁制度僅屬空談。而清朝在僅餘的諫議空間裏,又大興文字獄,以至言路更為狹窄了。

 

縱觀從宋代開始,以至元、明、清各朝,中央集權走向君主集權、君主極權,君權過度膨脹,政體逐漸失衡,自我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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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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