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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制衡—如何在制度上监察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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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兵部员外郎赵开心向崇祯皇帝呈上李自成活动情况的行稿。赵开心在崇祯七年进士,后至兵部员外郎。清定鼎北京后,授赵开心陕西道监察御史。御史在当时被称为谏官、言官。(图片提供: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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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难免会出现施政失衡的现象,因此需要设立一些监察的机制,以纠正君主治国的失误。这些监察机制主要包括史官制度、封驳制度和谏官制度。

 

史官来历及职能

甲骨卜辞中有“作册”、“史”、“尹”等史官名称,这可引证早在商代,已有史官制度。及至西周,出现了太史、中史、内史等名目,而《周礼》亦有史官职能的记载。当时设有左、右史,分别记录君主的言论和行为。《孟子•离娄》亦指出,《尚书》是记言的历史,《春秋》则是记事的历史。不仅周王室设有史官,诸侯国也设。如春秋时,虢、卫、邾、齐、郑、宋诸国设有太史、楚有左史、秦有内史。后来,秦代有太史令,汉代沿袭之。从司马迁撰述《史记》起,到唐代之前,史家修史虽然每多身领官职,但基本上都是以个人名义成书。及至唐初,正式成立史馆。唐太宗命宰相房玄龄监修前朝国史,表明“奉敕撰”。自唐以后,官修前朝历史,总结政治经验,成了历代王朝的惯例。

 

史官要有秉持实录的精神,对君主的言行,直书无讳,褒贬公正。《国语•楚语》载:“有事不书,是史失其职守。”《左传》僖公七年称:“夫诸侯之会,其德行礼仪,无国不记。”这应可让君主以史为鉴,弃恶从善;另方面可使君主对舆论有所顾忌,不至胡作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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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玄龄在唐太宗时期监修前朝国史(图片提供:张庆民/F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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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可驳回的封驳制度

虽然君主专权,但也并非可以一言堂。据明代顾炎武《日知录‧封驳》所载,自汉代起,宰相反对君主的诏令,并且予以封还的事例,屡见不鲜,引证了当时已存在封驳,只是没有固定的官员专职掌管。及至唐代,正式实行封驳制度,这制度是确保政令有一定的审议机制。君主的诏令,须由中书省草拟,继而发送门下省。要是门下省认为诏令有问题,则有权予以修正,甚至原封退还。到了宋代,其宰相机构中书门下省(亦称中书堂),虽仍有封驳诏令的权力,但已非唐代可比。封驳制度的实行,既可避免政策的失误和疏漏,又可及时谏阻君主的失当行为,也能够防止权相的专擅,是一种理想的监督机制。

 

谏官制度

唐代魏征是中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谏臣。《新唐书》记载,唐太宗曾表示:“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而在魏征去世后,太宗就惋惜自己失去了其中一个明鉴。在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谏官制度。在儒家的政治理想中,善于纳谏的君主可以博采众议,匡正己失,从而得以循道施政。《史记‧周本纪》记载,上自公卿士众,下至百工庶人,都可以议论朝政,就是体现了这种政治理想。据《国语》、《战国策》所载,春秋战国时代,列国都有设置谏官。秦始皇统一天下,实行君主专制。他虽设置谏议大夫一职,但却禁止国人议政。从此,谏议变为专职,但言路也随之收窄。及至唐代,谏官制度发展完备。当时有左、右谏议大夫,又有拾遗、补阙等官职,都是掌管谏议的工作。到了宋代,正式设置谏院,又容许御史大夫有权参与谏议工作;谏官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充实。不过,宋代谏官的监督对象已开始由皇帝转向百官,尤以宰相为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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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抄本《战国策》(节选)(图片提供:文化传播/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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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制渐渐崩溃

唐宋时期,无论谏官制度、封驳制度抑或史官制度,都达到比较完备的规模。这反映了君主专制政体的发展,已达到成熟的阶段,具备自我监督的能力。元朝实行一省制,只保留中书省的行政权,完全撤消了审核、封驳的权力,又废除谏官制度,并以御史代谏官之职,作为粉饰。明代以六科给事中兼领规谏的工作,但监督的对象已不是君主,而是六科行政部门本身。虽然,六科给事中也有封驳的职能,但他们官位低微,只有正七品,故此,他们的封驳工作形同庶务执漏一般。清朝也有给事中,但后来君主的诏令,往往以密本的形式,直接由军机处发给各个行政部门及地方督抚,给事中根本无法参与,以至封驳制度仅属空谈。而清朝在仅余的谏议空间里,又大兴文字狱,以至言路更为狭窄了。

 

纵观从宋代开始,以至元、明、清各朝,中央集权走向君主集权、君主极权,君权过度膨胀,政体逐渐失衡,自我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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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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