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中國古代哪些人需要繳稅?

聲音導航:

 

202106phn008_01
漢畫拓片《牛耕圖》(圖片提供:左冬辰/FOTOE)
202106phn008_01

徵稅對象,指的是向甚麼人徵稅,是區分不同稅種的關鍵性稅制要素。秦漢時期,農業稅制被後人稱為「租賦制」。其中,田租(稅)以田畝為徵稅對象,徵收糧食;賦以人口為徵稅對象,徵收錢幣。如漢代的口錢,是向7至14歲的人口徵收,每人每年交23文錢。算賦,是向15至56歲的人口徵收,每人每年交120文錢。

 

漢獻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下令改革賦稅制度,規定每畝交田租4升;每戶交絹2匹、綿2斤,名為「戶調」。戶調歸併了漢代的幾項賦錢,以及東漢後期特別多的按戶攤派的各種名目的稅外加徵(當時人稱為「橫調」)。後人把這一新稅制稱為「田租戶調制」,或簡稱「租調制」,以區別於秦漢的「租賦制」。租調制徵收的全部是農副業產品,最符合中國古代「男耕女織」的小農生產方式,所以從魏晉南北朝一直延用到唐代前期。不過,這一期間人口作為徵稅對象仍有所變化,有時以一對夫婦為基本的徵稅對象,稱為「一床」;未婚的成年男女稅額減半;有時還包括能勝任勞動的奴僕、奴婢。到唐朝,租庸調制改為一律以「丁男」(一般是18-59歲)為徵稅對象,徵收統一的定額實物稅。

202106phw001
文淵閣四庫全書《三國志‧魏書》所載租調令的複印本(圖片提供:陳明光)
202106phw001

從秦漢到唐朝前期,登記在官方戶籍中的成年人一直是最主要的徵稅對象。但是,這種被唐朝人稱為「以丁身為本」的稅收制度,因為不考慮人口的貧富差別,必然造成納稅人之間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對此,宋元之際的馬端臨批評說,人口之間的貧富不齊,由來已久。有些人雖然幼小尚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有些人雖然「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之地)」,他們卻交納相同的定額稅,實在和他們的經濟能力很不相符!唐朝前期一直存在着數以百萬計的逃戶,他們都是貧窮人丁,因無力承受由戶籍提供納稅的租庸調稅負,只得脫離原籍逃亡他鄉,得以暫時規避稅負。

bulb

馬端臨

馬端臨(1254-1340年),宋饒州樂平人,字貴與,號竹洲。咸淳九年漕試第一,以蔭補承事郎。宋亡,歷任慈湖、柯山書院山長、台州儒學教授。博覽群書,著作甚豐,纂成史學巨著《文獻通考》,其書以杜佑《通典》為藍本,貫穿古今,會通歷代典章制度。

到唐玄宗統治後期的天寶年間(公元742-755年),土地兼併進一步加劇,以土地佔有為主要標誌的納稅人的貧富分化更加嚴重,租庸調徵稅對象的不合理性更加顯露。加上,天寶十四載(公元755年)爆發的安史之亂歷時數年,嚴重破壞了唐朝原有的稅收制度,到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不得不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稅制大變革,以「兩稅法」歸併了此前按丁男計徵的租庸調、按畝計徵的「地稅」、按戶等高低計徵的「稅錢」以及臨時開徵的各種雜稅,並且確立了界定徵稅對象「唯以資產為宗」的原則。

202106phn009_01
河南漯河地稅公園內的楊炎像(圖片提供:尤亞輝/FOTOE)
202106phn009_01
202106phw002
文淵閣四庫全書《舊唐書‧楊炎傳》複印本(圖片提供:陳明光)
202106phw002

「兩稅」的「斛斗」,「據地出稅」,徵收糧食;「兩稅」的「稅錢」,按戶等高低以錢幣為名義稅額,實際徵收時多接納紡織品等實物。由於評定戶等高低的標準是資產多少,所以稅錢的徵稅對象其實是資產。正如當時另一位宰相陸贄所說的:「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這也被稱為「計資定稅」。兩稅法確定徵稅對象不再「以丁身為本」,而是「以資產為宗」,這順應了貧富不均的社會經濟狀況,有利於促進稅負公平。

bulb

「斛斗」

斛與斗,皆糧食量器名。十升為斗,十斗(南宋末年改為五斗)為斛。

202106phn010_01
斛,中國農業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楊興斌/FOTOE)
202106phn010_01
202106phw003
上海涵芬樓本《陸宣公翰苑集》(圖片提供:陳明光)
202106phw003

不過,唐朝兩稅法評定戶等的「資產」包括田地和「雜產」兩大類。哪些資產屬於雜產,它們的不同價值如何評估?兩稅法並沒有作出規定。這在徵稅時仍然造成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對此,唐朝人批評說,雜產既包括糧食、廬舍、器用等,也包括藏於襟懷囊筪的輕便而貴重的物品,以及流動資金或放貸資金。其中,糧食、房屋等笨重的或固定的有形資產,雖然一目了然卻價值不高,且終年沒有增值;輕便且昂貴的資財,容易被納稅人隱匿不報,尤其是流動資金和放貸資金,計日贏利而外人不得其詳。這就形成評定資產而徵稅的「失平長偽」之弊,削弱了確定徵稅對象「唯以資產為宗」所預期的稅負公平效應。

202106phn011_01
《搗練圖》(局部之縫紉的女子),卷(北宋摹本),描繪宮廷婦女製作絲綢的勞動場面,傳為宋徽宗趙佶摹唐張萱,美國波士頓美術館藏品(圖片提供:趙佶/FOTOE)
202106phn011_01

在中國古代,受限於個人經濟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加上吏治敗壞、豪富之家的不合作等複雜原因,「計資定稅」的資產對象如何界定和如何評估,一直是單靠稅務技術無法解決的難題。因此,從唐朝後期開始到五代時期,官方在計徵兩稅錢時逐漸把「雜產」排除在徵稅對象之外,兩稅錢逐漸和「斛斗」一樣按田畝配徵,從而被官方文獻稱為「苗稅」。兩稅就變成單一的田畝稅。此後,從宋朝到清朝,田賦的徵稅對象都只限於各類田地。

 

從秦漢的「租賦制」、魏晉南北朝隋唐的「租調制」,到唐朝後期的「兩稅法」,再到宋元明清「徹田而定賦」的田賦制度,農業稅的徵稅對象逐步把人口排除在外,最終確定只以田畝作為徵稅對象,即「據地出稅」。這是中國古代農業稅收制度的徹底進步。

作者:
上載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