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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哪些人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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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画拓片《牛耕图》(图片提供:左冬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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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指的是向什么人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关键性税制要素。秦汉时期,农业税制被后人称为“租赋制”。其中,田租(税)以田亩为征税对象,征收粮食;赋以人口为征税对象,征收钱币。如汉代的口钱,是向7至14岁的人口征收,每人每年交23文钱。算赋,是向15至56岁的人口征收,每人每年交120文钱。

 

汉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下令改革赋税制度,规定每亩交田租4升;每户交绢2匹、绵2斤,名为“户调”。户调归并了汉代的几项赋钱,以及东汉后期特别多的按户摊派的各种名目的税外加征(当时人称为“横调”)。后人把这一新税制称为“田租户调制”,或简称“租调制”,以区别于秦汉的“租赋制”。租调制征收的全部是农副业产品,最符合中国古代“男耕女织”的小农生产方式,所以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延用到唐代前期。不过,这一期间人口作为征税对象仍有所变化,有时以一对夫妇为基本的征税对象,称为“一床”;未婚的成年男女税额减半;有时还包括能胜任劳动的奴仆、奴婢。到唐朝,租庸调制改为一律以“丁男”(一般是18-59岁)为征税对象,征收统一的定额实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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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渊阁四库全书《三国志‧魏书》所载租调令的复印本(图片提供:陈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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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唐朝前期,登记在官方户籍中的成年人一直是最主要的征税对象。但是,这种被唐朝人称为“以丁身为本”的税收制度,因为不考虑人口的贫富差别,必然造成纳税人之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对此,宋元之际的马端临批评说,人口之间的贫富不齐,由来已久。有些人虽然幼小尚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有些人虽然“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之地)”,他们却交纳相同的定额税,实在和他们的经济能力很不相符!唐朝前期一直存在着数以百万计的逃户,他们都是贫穷人丁,因无力承受由户籍提供纳税的租庸调税负,只得脱离原籍逃亡他乡,得以暂时规避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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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端临

马端临(1254-1340年),宋饶州乐平人,字贵与,号竹洲。咸淳九年漕试第一,以荫补承事郎。宋亡,历任慈湖、柯山书院山长、台州儒学教授。博览群书,著作甚丰,纂成史学巨著《文献通考》,其书以杜佑《通典》为蓝本,贯穿古今,会通历代典章制度。

到唐玄宗统治后期的天宝年间(公元742-755年),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以土地占有为主要标志的纳税人的贫富分化更加严重,租庸调征税对象的不合理性更加显露。加上,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爆发的安史之乱历时数年,严重破坏了唐朝原有的税收制度,到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不得不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税制大变革,以“两税法”归并了此前按丁男计征的租庸调、按亩计征的“地税”、按户等高低计征的“税钱”以及临时开征的各种杂税,并且确立了界定征税对象“唯以资产为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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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地税公园内的杨炎像(图片提供:尤亚辉/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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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渊阁四库全书《旧唐书‧杨炎传》复印本(图片提供:陈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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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的“斛斗”,“据地出税”,征收粮食;“两税”的“税钱”,按户等高低以钱币为名义税额,实际征收时多接纳纺织品等实物。由于评定户等高低的标准是资产多少,所以税钱的征税对象其实是资产。正如当时另一位宰相陆贽所说的:“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这也被称为“计资定税”。两税法确定征税对象不再“以丁身为本”,而是“以资产为宗”,这顺应了贫富不均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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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斗”

斛与斗,皆粮食量器名。十升为斗,十斗(南宋末年改为五斗)为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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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中国农业博物馆藏品(图片提供:杨兴斌/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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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涵芬楼本《陆宣公翰苑集》(图片提供:陈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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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唐朝两税法评定户等的“资产”包括田地和“杂产”两大类。哪些资产属于杂产,它们的不同价值如何评估?两税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在征税时仍然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对此,唐朝人批评说,杂产既包括粮食、庐舍、器用等,也包括藏于襟怀囊筪的轻便而贵重的物品,以及流动资金或放贷资金。其中,粮食、房屋等笨重的或固定的有形资产,虽然一目了然却价值不高,且终年没有增值;轻便且昂贵的资财,容易被纳税人隐匿不报,尤其是流动资金和放贷资金,计日赢利而外人不得其详。这就形成评定资产而征税的“失平长伪”之弊,削弱了确定征税对象“唯以资产为宗”所预期的税负公平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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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练图》(局部之缝纫的女子),卷(北宋摹本),描绘宫廷妇女制作丝绸的劳动场面,传为宋徽宗赵佶摹唐张萱,美国波士顿美术馆藏品(图片提供:赵佶/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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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受限于个人经济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吏治败坏、豪富之家的不合作等复杂原因,“计资定税”的资产对象如何界定和如何评估,一直是单靠税务技术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从唐朝后期开始到五代时期,官方在计征两税钱时逐渐把“杂产”排除在征税对象之外,两税钱逐渐和“斛斗”一样按田亩配征,从而被官方文献称为“苗税”。两税就变成单一的田亩税。此后,从宋朝到清朝,田赋的征税对象都只限于各类田地。

 

从秦汉的“租赋制”、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租调制”,到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再到宋元明清“彻田而定赋”的田赋制度,农业税的征税对象逐步把人口排除在外,最终确定只以田亩作为征税对象,即“据地出税”。这是中国古代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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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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