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宋朝科舉的防作弊方法

1102phn003_01
科舉考試夾帶。夾帶,又稱懷挾,是指考生把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籍和文字私藏在衣物或考具中,想方設法帶進考場,以便在答卷時抄襲作弊(圖片提供:左冬辰/FOTOE)
1102phn003_01

宋代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科舉考試制度,制訂了一系列防止作弊的措施,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當然,即使這樣,也還有種種作弊現象,甚至花樣百出,但從制度上基本做到了防止豪門權貴壟斷科舉,為孤貧寒士步入仕途開闢了一條道路。

 

鎖院防請託

唐代後期,請託(即請謁)之風盛行,弊端百出。北宋初年,為了杜絕請託之弊,創立了鎖院制度。鎖院制度規定考試官受詔知貢舉之後,便需赴貢院鎖宿,不再回家,一直到放榜日為止,以杜絕請託。這樣,就隔斷了考試官與其他臣僚的聯繫,使權臣近侍等人的請託難以得逞。這種制度,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別頭試用以避親

「別頭試」是一種對考試官子弟、親戚及故舊另設考場,並另選他官主持考試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考試官作弊,以確保考試的公平競爭。別頭試這種迴避親嫌的考試制度在唐代已出現,但未形成定制,在宋代則普遍施行於解試、省試。唯獨殿試沒有別頭試,大概因為殿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無須避親吧。南宋後期,寧宗也曾下詔,規定朝官有親屬參加殿試者,不得擔任殿試考試官,其用意也在於避親。

 

繼燭之禁

唐代科舉考試,允許應舉人燃燭夜試。宋代時為了防止應舉人乘夜黑作弊,因而禁止燃燭夜試,所有考試均改為凌晨入試,傍晚交卷。南宋後期,偶爾也有出於特恩例外賜燭者,然而唱名賜第時須降甲、降等。這種禁止繼燭的做法,使得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較難作弊。

 

挾書之禁

唐代曾禁止攜帶書冊進入考場,但時行時廢,未成制度。宋代始嚴行挾書之禁。進入考場之時,要經監門官檢查,在考試過程中,有巡鋪官進行巡查,一旦發現私自攜帶書冊,立即押出考場,取消今後二至五次的考試資格。考試詩賦時所需的韻書,則由官府當場統一發給應舉人。

 

傳義之禁

傳義指遙口相傳或傳遞文字。考試官一旦發現傳義,立即取消應舉人的考試資格。此禁始見於宋初,繼後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代筆之禁

宋代對請人代筆入試者,處罰最為嚴厲。一旦發現,不但立即押出考場,而且要發配千里之外的州軍服勞役,永遠不准參加科舉考試。對被請代筆者,也會嚴厲處罰。

 

試卷封彌及真卷謄錄

封彌,又稱「糊名」,是將試卷前邊的應舉人姓名、年齡、父祖三代姓名、籍貫等密封,改以不同的字號作為排序編號,以防考試官評定試卷時徇私作弊的一種制度。北宋時一般於《玉篇》中取一字為號;南宋時,一般於《千字文》中取三字組成一號。封彌之後,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得知試卷是出自何人之手。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宋真宗時又創立了謄錄制度,即將應舉人的試卷由書吏謄錄之後,再交考試官評定。如殿試試卷評定程序一般為:應舉人交卷之後,先由封彌所將卷頭密封,代之以字號;然後交謄錄所,由書吏用紅筆謄寫為朱卷,對讀無誤,再交初考官評定等第;初考官評定等第之後,再交封彌所將所評等第密封;然後交復考官評定等第;最後交詳定官,拆開初考官所定等第,或從初考官,或從復考官,或上奏皇帝另定等第。確定等第之後,再從謄錄所調取真卷,拆號放榜。

1102phn012_01
《宋元科舉題名錄》(複製品)(圖片提供:左冬辰/FOTOE)
1102phn012_01
作者:
上載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