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宋朝科举的防作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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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考试夹带。夹带,又称怀挟,是指考生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和文字私藏在衣物或考具中,想方设法带进考场,以便在答卷时抄袭作弊(图片提供:左冬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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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科举考试制度,制订了一系列防止作弊的措施,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当然,即使这样,也还有种种作弊现象,甚至花样百出,但从制度上基本做到了防止豪门权贵垄断科举,为孤贫寒士步入仕途开辟了一条道路。

 

锁院防请托

唐代后期,请托(即请谒)之风盛行,弊端百出。北宋初年,为了杜绝请托之弊,创立了锁院制度。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受诏知贡举之后,便需赴贡院锁宿,不再回家,一直到发榜日为止,以杜绝请托。这样,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这种制度,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别头试用以避亲

“别头试”是一种对考试官子弟、亲戚及故旧另设考场,并另选他官主持考试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考试官作弊,以确保考试的公平竞争。别头试这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在唐代已出现,但未形成定制,在宋代则普遍施行于解试、省试。唯独殿试没有别头试,大概因为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无须避亲吧。南宋后期,宁宗也曾下诏,规定朝官有亲属参加殿试者,不得担任殿试考试官,其用意也在于避亲。

 

继烛之禁

唐代科举考试,允许应举人燃烛夜试。宋代时为了防止应举人乘夜黑作弊,因而禁止燃烛夜试,所有考试均改为凌晨入试,傍晚交卷。南宋后期,偶尔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赐第时须降甲、降等。这种禁止继烛的做法,使得举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较难作弊。

 

挟书之禁

唐代曾禁止携带书册进入考场,但时行时废,未成制度。宋代始严行挟书之禁。进入考场之时,要经监门官检查,在考试过程中,有巡铺官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私自携带书册,立即押出考场,取消今后二至五次的考试资格。考试诗赋时所需的韵书,则由官府当场统一发给应举人。

 

传义之禁

传义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考试官一旦发现传义,立即取消应举人的考试资格。此禁始见于宋初,继后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代笔之禁

宋代对请人代笔入试者,处罚最为严厉。一旦发现,不但立即押出考场,而且要发配千里之外的州军服劳役,永远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对被请代笔者,也会严厉处罚。

 

试卷封弥及真卷誊录

封弥,又称“糊名”,是将试卷前边的应举人姓名、年龄、父祖三代姓名、籍贯等密封,改以不同的字号作为排序编号,以防考试官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的一种制度。北宋时一般于《玉篇》中取一字为号;南宋时,一般于《千字文》中取三字组成一号。封弥之后,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是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宋真宗时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即将应举人的试卷由书吏誊录之后,再交考试官评定。如殿试试卷评定程序一般为:应举人交卷之后,先由封弥所将卷头密封,代之以字号;然后交誊录所,由书吏用红笔誊写为朱卷,对读无误,再交初考官评定等第;初考官评定等第之后,再交封弥所将所评等第密封;然后交复考官评定等第;最后交详定官,拆开初考官所定等第,或从初考官,或从复考官,或上奏皇帝另定等第。确定等第之后,再从誊录所调取真卷,拆号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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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科举题名录》(复制品)(图片提供:左冬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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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2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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