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古人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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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书里其中一封放妻书(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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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并非人人都能白头到老,尤其是现今世代,最终要离婚收场。在古代也有离婚的问题,主要由男方提出,原因普遍有七个:妻子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多言、盗窃、称为“七出之条”。在敦煌文书中发现十多封唐、宋时期的放妻书(即丈夫写的离婚书),放妻子回去,给妻子解脱和自由。从中可了解当时的离婚情况,包括判离、和离、出妻等。

 

“判离”是指触犯了刑法,如杀、殴、奸等罪,经官府判决而离异;“和离”是指夫妻意见不合,协议离婚;“出妻”是指夫丈单方面提出离婚。唐代之前多称为出、去、遣、决、绝、逐、弃等,宋元以后称为休或休离。当然古时也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称为求去、告绝、求离等。判离是经官府执行,夫妻双方不得异议,出妻虽然是由丈夫提出把犯了七出之条的妻子休弃,但古代法律有“三不去”来保护女性权益,包括女子被夫逐离后无亲无故,无家可归;曾在夫家为其父母守过三年之丧;迎娶时夫贫贱,婚后富贵。这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休弃妻子。

 

敦煌文书中的放妻书主要反映唐代的和离制度,以下两封敦煌放妻书的原文,详细及具体地写出和离的原因:

 

其一:《放妻书》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去则眅本(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豺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士,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是年月日谨立手书。

 

其二:《夫妻相别书一道》

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夜□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变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污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今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渐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藤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自别以后,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不再侵凌论理,一似如鱼得水。任自波游;马如捋纲任山丘。愿君不信前言者,山河为誓,日月证明。愿君先者,男莫逢好妇,女莫奉好夫。

注:□代表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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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别书一道》(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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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两封放妻书的内容可以看到,格式上有点相似,文章开首讲及夫妻两人过往的美好时光,“恩深义重”、“夫取妻意,妻取夫言”,中段指出感情生变,或双方的缺点,如“妻则一言十口”(意指妻子多言)、“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等,结尾写两人离婚后仍希望妻子能过着美好的生活,找到更好的夫君再嫁。这样夫妻离异的处理,可以看到唐代社会具开放的氛围。

 

唐代的和离制度是当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丈夫需要撰写放妻书,并须获双方亲友及邻里在放妻书上共同签署或画押。唐令:“男及父母伯姨并女父母及伯姨,东邻西邻见人皆署。”妻子不须在放妻书内签署。若妻子主动提出离婚,亦须有丈夫的书面允许。至于夫妻同意离婚,若有子女及财产又如何安排呢?虽然放妻书里并没有交代内容,不过,在史典里可以知道,按惯例若父母离异,子女一般随父亲生活。财产方面,唐代的律令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按唐代之前的惯例,随嫁的嫁妆均属妻子的私人财产,离异后妻子可取回。如汉律规定“弃妻畀所赍”。

上载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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