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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典賣是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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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書複製品,甘肅敦煌博物館藏。(圖片提供:唐國增/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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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兒育女後,撫養成人是為人父母的責任。不過在古時,會出現父母典賣兒女的情形,有的是因為經濟環境惡劣,沒有能力養育兒女而要將他們典當或賣掉,有的可能是因家庭出現問題而出此下策。在敦煌發現的文書中有一份著名的典兒契,詳細寫出五代時期,一位工匠典兒的內情。

 

敦煌典兒契

在敦煌藏經洞裏發現《乙末年塑匠都料趙僧子典兒契》,現藏於巴黎國家圖書館。乙末年(公元935年)是五代時期,主角趙僧子是一位工匠,在石窟中造彩塑。他在工匠級別中為都料級,是技術最高的級別。為何這樣頂尖的技術工匠也要典兒?那就要先看看這典兒契的內容:「乙末年十一月三日立契,塑匠都料趙僧子,伏緣家中戶內有地水出,闕少手上工物,無地方覓。今有腹生男苟子,只典與親家翁賢者李千定。斷作典直價數。麥貳拾石,粟貳拾石。自典已後,人無雇價,物無利潤。如或典人苟子身上病疾、瘡出、病死者,一仰兄佛奴面上取於本物,若有畔上及城內偷劫高下之時,仰在苟子祇當二此之間,兩情不和,限至陸年。其限滿足,容許修贖;若不滿之時,不喜修贖。伏恐後時交加,故立此契,用為後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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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料級

古代工匠按技術分為都料、博士、匠、生等級別。都料是工匠中技術最高的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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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末年塑匠都料趙僧子典兒契》(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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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典兒契內容大意是指趙僧子因為家中出現水浸,但其無錢買材料維修,唯有將小兒子苟子典給李千定無償工作六年,以換取麥、粟各二十石。六年後贖回兒子時也要向李千定歸還麥、粟各二十石。若苟子在這六年期間生病或死亡,要由趙僧子的大兒子佛奴負責向李千定償還麥、粟各二十石。若苟子在服役期間有不法行為,責任全在苟子個人身上。這契約書中最後還需由苟子、大兒子佛奴、趙僧子以及幾位村內的村民和開元寺的一位僧侶一同畫押見證。按這契約內容講及趙僧子在六年後想贖回兒子也要償還麥、粟各二十石,這就變相苟子是要白白地為李千定工作六年了。趙僧子是頂級工匠,但生活也是貧困一族,可想而知當時人民的生活景況。

 

敦煌賣兒契

除了典兒契,在敦煌發現的契約文書還有賣兒、賣婢女、賣田地、賣房屋、賣生畜等多類。《丙子年阿吳賣兒契》詳細寫出為人母的阿吳,因何要賣掉兒子。該契約原文:「赤心鄉百姓王再盈妻阿吳,為緣夫主早亡,男女碎小,無人求(救)濟,供急(給)衣食,倩負深壙(廣)。今將福(腹)生兒廣德,柒歲,時兩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賣與洪潤鄉百姓令狐信通。斷作時價乾濕共三拾石,當日交相分付訖,一無玄(懸)欠,其兒廣德自出賣與後,永世一任令狐進(信)通家□充家僕,不許別人論理。其物所買兒斛斗,亦須生利,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理論之限。官有政法,人從私契。恐後無憑,故立此契,用為後驗。(後缺)

 

丙子年是公元916年,是北宋的晚期,耶律阿保機正式建立遼國。阿吳因丈夫早亡,子女年幼,她無力撫養兒女,因而將七歲的兒子廣德賣給鄰鄉令狐信通,作價是乾濕的糧食三十石,兒子廣德須一世當令狐信通的家僕。當時社會生活艱難,經常出現典賣交易,交易通常發生在家族內部或親戚之間、僧俗之間、同郷或不同郷的民眾間訂立契約關係。

上載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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