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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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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彩繪陶牛,河南洛陽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聶鳴/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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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經濟發展,農業人口一直佔社會人口總量的絕對多數。因此,不論是「據地出稅」,還是「以丁身為本」,農業稅收始終是歷代王朝國家財政收入的支柱之一。

 

從春秋戰國到明清,歷代王朝都制定過土地制度或土地政策,其主要目的一是要讓從事農業生產的納稅人有田可耕,從而有承受農業稅稅負的一定的經濟能力;二是在納稅人之間調均農業稅稅負。這裏重點談古往今來議論紛紛的兩個問題,一是北朝隋唐制定的《地令》或稱《田令》,對農業稅納稅人稅負能力有甚麼影響?二是宋朝開始的「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對農業稅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有甚麼影響?

 

北朝隋唐國家公布的土地法規,名為《地令》或《田令》,但古今人習稱為「均田制」。這是因為據《魏書》記載,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之制」,朝廷派出「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北魏和北齊、北周、隋朝、唐朝的《地令》或《田令》都詳略不同地流傳下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有「授田」和「還田」的「收授」規定。例如,唐朝《田令》規定:「諸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縣令總集應退應授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三十日內使訖。」這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就是每年官府要對各家農民佔有的耕地重新分配一次,以保持每家的每個丁男都有100畝可耕地的「均田」狀態。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唐朝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私有土地產權,保護「地主」、「田主」對自己的「私田」的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唐朝的《盜耕種法》規定:「諸盜耕種公私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五畝加一等;過杖一百,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苗子歸官、主。」可見官府無權把「私田」在各家之間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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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昌縣授田文簿(圖片提供: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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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官府把擁有產權的官田,或者擁有優先支配權的荒地都拿出來調劑分配,能夠實現《田令》關於丁男每人佔有100畝地的規定嗎?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官田數量畢竟有限,特別是在社會長期比較安定時,農業人口的自然增長速度必然快於開墾荒地。例如,唐朝經過一百餘年的休養生息,到天寶年間(公元742-755年),戶籍總人口將近5300萬,其中應納稅的「課口」高達820多萬。如果每個課口都要有100畝耕地,全國就得有820多萬頃,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當時農業經濟比較發達的是黃河中下游流域,以及長江南北的江淮地區、兩浙地區。在湖南、江西、福建、廣東、廣西等地區,都有大片地廣人稀的「瘴癘」之地,再扣除不適宜農耕的高寒和乾旱地帶,當時根本不可能有820多萬頃耕地。

 

其實,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的立法目的,不在於「均給天下之田」,而是要限制土地自由買賣,讓納稅人起碼擁有十幾畝耕地,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去承擔農業稅稅負。但這對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只是間接的影響,特別是唐朝租庸調以19歲到59歲的丁男為徵稅對象,只看生理年齡,不管土地佔有多少,《田令》與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更沒有直接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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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城池示意圖(圖片提供:聶鳴/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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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稱,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這說的是宋朝不再頒布《田令》,不再制定法律限制土地買賣。宋人用「千年田八百主」來形容土地買賣的頻繁。針對土地買賣頻繁的社會經濟變化,宋朝官方產權政策和稅收政策也發生顯著轉向,即設法保證土地買賣要「隨業割稅」。宋朝法律規定,土地買賣契約必須經過官方蓋章認可,上面寫明該田地的「二稅」交納義務已經由賣方過戶給買方。沒有官方蓋章的土地買賣「白契」是不合法的。宋朝《賦役令》規定,各縣要專門設置「稅租割受簿」,用於按戶登記所推割的稅租,以及實際承擔的稅租總數,三年一更新。明清時期,官方專門印製了用以證明稅額過割完畢的「推收照會票」,特別是「稅契」,黏附在田地買賣契約文書之後,也稱為「契尾」。

 

在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之後,如何防止賣地者「產去稅存」、買地者「有產無稅」,成為宋元明清諸王朝調節農業稅納稅人稅負公平的一個新的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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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買賣地契尾(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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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買賣田契尾(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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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推收照會票(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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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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