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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牢房使用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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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早的監獄是夏代的圜土,是用土築成的圓形圍牆,用以拘押囚犯。商、周時期出現了「囚」這一名稱。《說文》:「囚,繫也,從人在口中。」商代的監獄中已出現了限制囚犯活動自由的獄具。西周的監獄制度更加完善,有圜土、嘉石之別。圜土收押的是罪不及五刑的輕微犯罪分子;嘉石相傳是一種有紋理的大石,令受罰者坐石可以「思其紋理而改悔」,是一種更輕的處罰辦法。

 

春秋時的監獄稱囹圄 ,亦稱狴犴 。狴犴是一種傳說中的野獸,相傳龍生九子,四曰狴犴,力猛似虎。戰國及秦朝的監獄仍稱囹圄,隨着刑徒之制興起,勞役監也隨之發展起來。秦朝統一全國,監獄制度愈趨完備,監獄管理制度也逐漸成熟,諸如囚犯的管理、囚糧、囚衣的供應、獄具的使用、獄吏的責任等,都有詳細規定。西漢開始,始稱「獄」,儒家「德主刑輔」的思想開始產生影響,頌繫(矜恤老幼殘疾人犯,不戴桎梏 )、錄囚(定期視察監獄、平理冤獄)等恤囚制度開始出現。

 

發展到唐代,禁囚、獄具、獄囚衣糧醫藥、居作(徒流犯人的勞役制度)、錄囚等各項制度趨於成熟。明代開始出現「監」這一獄名。清以後開始「監」、「獄」合稱。明清時期的各項制度更趨完備。

 

除了依照法律設立的監獄之外,歷代官吏違法私設班房的也很多。清代的班房就是突出的例子。班房,又叫班館、卡房、自新所、羈押所、候質所、知過亭等。原是地方衙門衙役的值房,發展而成羈押人犯的處所。衙役們奉命拘捕或傳來的人犯,在未經審理前或審理過程中,情節輕微不夠入監的就被衙役收入班房,以備傳喚。被收入班房的不只是人犯,還有親鄰、證人、事主等。凡是被迫進入班房的人,就成為被壓抑、敲詐勒索的對象了,如他們不能滿足衙役的欲望,不但打不成官司,甚至會招致家破人亡。班房名義上是非法的,實際上都已經是官吏們承認的事實,清末光緒(1875—1908年)年間,一些省份奏准可正式設立待質公所,就是後世的看守所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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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刊本《古今小說》插圖《獄中帶枷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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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雜記》是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時,任刑部侍郎的方苞所記在中央刑部獄的所見所聞。該文是清朝監獄黑暗狀況的生動及真實記錄:獄中老監,除了中央禁卒居住室以外,其他四室全無窗戶,空氣污濁,「而繫囚常二百餘」,「矢溺皆閉其中」,「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起鮮不疫矣。」若是夜中疫病囚死,「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染者眾也」。由於衞生醫療條件極差,疾疫傳染之快使獄囚死者日多,每天三四人,「多至日十數人」。 犯人入獄後所受的苦辱更是慘不忍言,輕則「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重則木籠、大鐐、重枷交相使用。

 

康熙統治期間,正是清王朝的康乾「盛世」,中央刑部監獄尚且如此,其他各朝或地方監獄則可見一斑了。酷吏、牢頭獄霸施以非刑,其目的在於威挾索賄,中飽私囊。賄賂的多少決定着犯人獄中的待遇和命運。清朝監獄中行賄受賄的名目繁多,以下例舉幾項:「全包」,就是花錢買通自門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關衙門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員;「兩頭包」,即買內不買外、買上不買下;「撞現鐘」,即犯人在獄中每有一行動要求必現賄若干錢;「一頭沉」,即只用金錢賄買獄內牢頭少受皮肉之苦。

Last updated: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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