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清朝時期的中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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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澳門華人生活瓷磚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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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1644—1911年)時,澳門葡萄牙人對清政府表示效忠,但清廷對葡人有戒心。順治四年(1647年),葡萄牙人得兩廣總督佟養甲代為奏請,恢復到廣州互市貿易,戶部議覆不准。康熙十八年(1679年),開放陸路貿易,但1685年又停止了,1685年實行開海貿易政策,宣佈開放江蘇的松江、浙江的寧波、福建的泉州和廣東的廣州為對外貿易港口,並分別設置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負責管理對外貿易事務。在澳門設立粵海關澳門總口,置關部行台和大碼頭、南環、娘媽閣、關閘四個稅館,負責徵收澳門的船鈔貨稅,後黃埔逐漸發展為廣州的外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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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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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也有優待葡萄牙商船的政策,葡船所納船鈔只是其他國家的約四分之一,並特別允許葡萄牙自治機構的理事官,徵收進入澳門船舶百分之三至十的從價稅。葡萄牙人為壟斷承明代獨佔澳門對外貿易的傳統,違反粵海關的規定,禁止其他外國商船停泊澳門,不惜賄賂廣東官員,至使1715年後,葡萄牙以外的外國商船再不入澳門,而使用黃埔碇泊,至1724年終成定例。

 

自1842年中國近代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簽訂後,澳門總督邊度曾赴香港,向清廷欽差大臣耆英遞交照會,要求讓葡萄牙擴大對澳門的管理權,又要求中國豁免葡人交納地租,把澳門北部自三巴門至關閘一帶撥由葡兵把守。這種損害中國管治權的要求,遭到耆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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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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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年,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並於翌年委派狂熱的殖民主義分子亞馬留出任澳門總督。亞馬留隨即在澳門推行一系列破壞中國主權和管治權的政策,包括驅逐中國守駐澳門的關部行台官員,封閉關部行台;對澳門居民強行徵收地租、人頭稅、不動產稅;擅自開闢從水坑尾至龍田村、關閘一帶的新通道。於是明清以來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之有效的管理權遭到嚴重破壞。

 

葡人相繼佔據氹仔、路環和澳門半島北部包括青洲,並向中國進一步提出領土要求。清政府指派奕劻、孫毓汶為全權大臣,葡萄牙代表為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於1887年(光緒十三年)12月1日,中葡在北京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清廷承認「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這樣一來,澳門從葡萄牙人租佔地區轉變為葡萄牙的殖民地。

 

根據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准葡國永居管理澳門,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這是澳門界址問題之由來。1908年日本官方誣指「二辰丸號」在葡方領海航行,清兵強行進入葡方水域緝拿商船,引發國人議論澳門界址,催化1909年中葡澳門勘界談判的出現。大清代表為欽差大臣高而謙,葡方代表為欽差大臣馬揸度(Joaquim José Machado),中葡雙方於7至11月在香港舉行九次的會勘澳門及其屬地界務會議,葡方馬揸度提出把青洲、氹仔、路環、大小橫琴等島列為澳門屬地,遭中方拒絶,雙方相持不下,談判停止,遂成懸案。

 

1928年12月頒佈第四十四號法規,「飭將氹仔路環統領部裁撤,改設島區政務廳」,根據此法規,海島市與澳門市正式分離。此法規主要規定:一、撤銷氹仔與路環的駐軍司令;二、設立海島市,其範圍包括氹仔和路環兩島,總部設在氹仔;三、賦予海島市行政長官民事方面及其他由法律規定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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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望洋炮台是早年葡人據居澳門修築的防禦工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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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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