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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如何證明已繳納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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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孫吳簡牘,長沙簡牘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尤亞輝/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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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後,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收稅方,都持有該筆稅收的完稅憑證,以備稅務稽查。在中國古代,同樣出於書寫載體、人工書寫等技術性原因,從先秦到唐代,完稅憑證只以官府的稅收會計文書為依據,收稅方基本上沒有給予讓納稅人保存的完稅憑證。

 

例如,1996年10月,在長沙走馬樓發現了十萬多枚的三國孫吳簡牘,從中看到孫吳官府倉庫收入的原始憑證是竹簡製作的「莂」。這種「莂」一式兩份,一份由倉吏、庫吏持有,另一份「別莂」由交納人帶回,再交給所在的縣署或者鄉吏保管。有一支收納「依戶出錢」這一稅收的「別莂」,背面寫道:「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另一支的背面寫道:「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說明這種「別莂」是倉庫出具的完稅憑證,但是限定交納人要送交所在的縣署,不得交給鄉吏保管。由此可以推知,在其他稅種的完稅場合,此類作為完稅憑證的「別莂」也可以交給鄉典、田吏等保管。走馬樓吳簡有一種《嘉禾吏民田家莂》,就是鄉吏根據所收到的「別莂」,按鄉彙總造冊的完稅憑證。再如,新近發現的北涼(公元397—460年)計口出絲的文書殘件,上面先按戶主姓名開列該戶的人口總數,再合計若干戶出絲若干斤兩,最後標註交稅人的姓名。這種完稅文書雖然不是發給每個納稅人的,但可以作為納稅人完稅的官方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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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馬樓吳簡,長沙簡牘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左冬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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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本人未能持有完稅憑證,這給予貪官污吏貪贓枉法、稅外加稅可乘之機。例如,唐代稅務一直存在着嚴重的「攤逃」之弊。攤逃,就是地方官吏把逃亡的納稅人所欠稅額攤徵於他的親戚或鄰居身上。顯然,被「攤逃」的親鄰拿不出已經完成自己名下的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是官吏有恃無恐地肆行攤逃的稅務原因之一。

 

隨着製紙業和印刷術的顯著進步,為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整飭稅務吏治,給納稅人發放完稅憑證勢在必行。據宋人所見,五代十國的吳越國和南唐,已經向納稅人發放收納「產錢」的完稅憑證,名為「稅帖」。到了宋朝,倉場必須給予納稅人本人完稅憑證,成為規範的稅務制度。按法令規定,納稅人交納田賦時,官方經手人要填寫一份「戶鈔」,讓納稅人收執,作為個人的完稅憑證。《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對「輸納稅租鈔」即戶鈔的書寫格式有明確規定,要求逐一寫明:某縣某鄉某村某色戶,某人姓名,送納某年夏或秋某色稅或租物若干,若干納本色,若干納折某色,若干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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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慶元條法事類》(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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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納稅人持有了官方發給的完稅憑證,對於減少不法官員、胥吏的重複徵稅有一定作用。例如,宋朝詩人范成大的《催租行》一詩,以納稅人的口吻,描寫一名已經喝得有點醉熏熏的里正,以催繳欠稅為名,闖入一家農戶敲詐錢物,不料戶主拿出完稅的戶鈔。里正不甘空手而歸,改口稱自己是來喝酒求醉的。戶主只得打破積攢零錢的袋子,拿三百文錢送給他充當「草鞋錢」。這家農戶額外支付了三百錢,但比起重複交稅畢竟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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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租行》

輸租得鈔官更催,踉蹌里正敲門來。

手持文書雜嗔喜,我亦來營醉歸耳!

床頭慳囊大如拳,撲破正有三百錢。

不堪與君成一醉,聊復償君草鞋費。

明代發給納稅人持有的完稅憑證的形制進一步改善。例如一條鞭法之前發給每一個納稅戶的「均平由帖」,在納稅人完納之前是納稅通知書;納稅人完稅後,收稅方要在上面「填註納銀數目、日期,掌印官親批『完納』二字,用印鈐蓋,付還備照。」這就成了完稅憑證。實行一條鞭法改革之後,例如合肥縣發給各個戶長的「門由」,也兼有納稅通知和完納憑證兩項功能。門由的開頭刊印知縣胡氏的告示,說明設立門由的目的和用途,接着開列該戶應稅的項目和數量,最後寫道:「右票給付戶主 准此 萬曆元年 月 日 司吏薛朝興承」。明人說:「國家立由票,一付縣,一付納戶,一付徵輸者,鈴印,呼『蝴蝶由票』。」可見明朝官方製作的完納憑證已經有了與現代三聯單頗為相近的形式。

 

清朝官方給予納稅人的完稅憑證稱為「截票」。它開列該稅戶應交的地丁錢糧的實際數量,分為10限,每限交納1/10,每完納一限就裁截一段,官方蓋印其上,從蓋印處分為兩半,官民各執一半。「截票」是當時就其使用方式而言。由於「截票」把10限之票串連在一起,也被稱為「串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朝把一式兩聯的截票改為一式三聯,一聯為票根,完納之後存於州縣;一聯由徵收經手人員留存,作為繳納錢糧時註銷和入帳的會計憑證;一聯給為納稅人執照聯,由納稅戶收存。

 

中國古代官方給柔順納稅人的完納憑據,從宋朝開始制度化,形制逐漸趨於完善,不失是防範貪官污吏對納稅人作稅外加徵的稅務技術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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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同治年間(1862-1874年)上海縣漕糧版串。版串是繳納田賦的憑據(圖片提供:左冬辰/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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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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