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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中國古代的稅、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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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代齊國的刀幣,浙江省博物館古代錢幣文物(圖片提供:劉朔/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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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0年),賦、稅、役三者相互區分,是不同的賦役制度內容。這種三元結構的賦役制度的形成,和土地制度的變化相關。戰國人孟子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他認為,夏、商(約公元前十七世紀-前十一世紀)、西周(約公元前1027-前771年)三代的農業稅制先後採取過貢、助、徹三種形式,但都是對畝產量的分成。對孟子的說法,從漢代的經學家到今天的學者,一直存在不同的解釋和評論,難有定論。

 

考慮到世界各國賦稅起源和早期賦役形態的共同點,以及夏、商、西周三代農業生產力極其低下的狀況,比較多的論者傾向於認為,夏代的貢,就是「任土作貢」,是貢納形式的農業稅。助、徹則與井田制的變化有關的另外兩種農業稅收形式。

 

古人說的井田制,就是像「井」字形的方塊田。在農村公社階段到文明社會早期,土地屬於公有,農村社會成員可以平均分得一定數量的土地,過了一年或兩三年又重新分配一次。為了便於分配,土地被劃分成一個個等分。同時,出於耕種的需要,田與田之間要開溝灌溉和闢徑行走,這種溝或徑就是田界。如果取其中一部分來看,這些田地的界劃就像漢字中的「井」字形,所以被形象地叫做「井田」。孟子對夏、商、西周三代井田制的分配和耕種方式作過理想化的描述,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意思是,在1里見方的土地上,以9個百畝為1井,其中100畝為公田,周圍800畝分給8家作為私田。8家農夫(商代稱為「眾人」)必須首先共耕「公田」,然後才能耕耘「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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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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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三代的土地分配不可能都像井字這樣規整。但是,孟子所指出的「公田」與「私田」之分,應該是井田制帶有本質性的制度特徵。「公田」與「私田」之分產生了特定的賦稅力役形式,孟子稱為「助」和「徹」。助,意思是耤、借,就是「借民力而耕公田」,指國家強制勞動者到公田上勞動,公田的農產品就是國家的稅物。漢人許慎在《說文解字》中把「耤」字解釋為「稅」,就是基於這種理解。

 

西周末年,隨着鐵農具和犁耕的逐漸推廣,農業個體生產力逐漸提高,以一夫一婦的個體勞動家庭作為基本生產單位逐漸成為可能。「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的耕種方式,日益成為個體農業經濟發展的阻力,出現了「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的狀況。公田雜草叢生,國家稅收效益明顯下降。這時,國家便不事先指定公田,而是到收穫季節才臨時指定收成好的一片田地作為公田。這就是「徹」,是從「共養公田」到「履畝而稅」的過渡形式。

 

春秋戰國時期,五口之家,治田百畝的個體小農經濟顯著發展。對他們的生產、生活狀況,當時的政治家、思想家相當關注。如孟子說過,如果能分配有數口人的一個農家100畝田地,不妨礙他們從事生產,這一家人就可以吃得飽飽的了。李悝也向魏國君王建議,要對「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的小農家庭,採取保護政策。

 

春秋戰國時期擁有一定數量田地的自耕農已經廣泛出現,這使按畝計徵農副產品作為稅收成為可能。魯國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稅畝」,就是以每畝田為徵稅對象,這也叫着「履畝而稅」。這標誌着以田畝面積或畝產量為計稅依據的「稅」(後代稱為田租、田稅、地稅、田賦)制正式確立。隨後,各國陸續也實行「稅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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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包山楚簡》記載土地制度,中國地質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聶鳴/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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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字從貝從武。從文字學來看,這種造字方式表明它的本義既與財物有關,又與軍事有關。春秋戰國時期,為滿足軍費需求,按田地或者按戶徵收紡織物、貨幣或馬匹等的「賦」,也形成不同於「稅」的另一個稅種,後來被稱為「戶賦」。《漢書‧刑法志》稱:「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強調了稅和賦不同的徵收目的。與此同時,力役的徵調也不再用於共耕公田,而只是兵役和徭役。孟子說:「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荀子主張「輕田野之稅,省刀布之斂,罕興力役。」他們都指出,戰國時期稅、賦、役三元結構的賦役制度已經形成了。

 

春秋戰國時期稅、賦、役各具形態,其重要區別在於徵稅對象和徵收品種的不同。稅以田地為徵稅對象,徵收糧食;賦的徵稅對象經歷了從按田地計徵到按戶計徵的變化,徵斂貨幣或紡織品;役以人身為徵發對象,徵調的是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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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代楚國的銅貝幣(匡)。當時楚國主要使用金幣和銅貝幣,也有銅布幣、錢牌。銅貝幣正面看似臉形,舊稱「鬼臉錢」或「蟻鼻錢」。中國國家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佚名/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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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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