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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1866年)黔城公利信局信函的正面和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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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詹應甲在《保安驛丞張煥死事》詩中,用「官卑未有如驛吏」形容驛吏社會地位的低下。明代無名氏《鳴鳳記‧林公理冤》描寫驛吏的日常生活:「驛宰風騷,烏紗葉葉囂。趨迎當道,走得腿無毛。」說驛吏身穿制服,頭戴烏紗帽,看起來十分風光,然而在驛道上迎來送往,風塵僕僕,其實苦不堪言。

 

驛吏日常工作狀況是:凡鋪卒皆腰繫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攜帶文書以行。夜間執行勤務則手舉炬火,又會使用包袱和夾板,保護所送遞的文書不破碎,不折皺;亦會使用漆絹、油絹,防禦風雨,不使文書濡濕。每一鋪接收到文書之後,又輾轉傳遞到下一鋪。

 

驛吏的工作內容:一、傳送標署「急」字的文書,即如現代的「急件」,驛吏應當立即傳送;二、如果是「邊關急速公事」,就要用匣子封鎖,在上面題寫某處文字和發遣時刻,以便核查其送遞速度;三、不急的,也必須當天送出,不允許擱壓。擱壓的要依法論處;四、驛吏沿途不得任意滯留驛館,以免耽誤時間;五、遞轉文書送到中轉站後,鋪司隨即認真登記,速令值班鋪兵,將文書用軟絹包袱包裹,再用油絹捲縛,夾板束緊,帶備回歷(登記簿)一本,馬上走遞,趕交與下一鋪,接收文件的鋪司收到文件後,在回歷上驗明到鋪時刻和檔件數目,以及檢查文件有否開拆、摩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等情形,鋪司作附記並簽字,鋪兵於是可以返回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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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盂城古代驛站駐節堂掛有對聯「古驛逺索聊國夢,秦郵長係故人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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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對郵書傳遞運送的效率有嚴格規定。居延漢簡的簡文多有反映送付郵書「中程」或「留遲」的紀錄。如果郵件送遞誤期,相關官員會受到處分。如唐代,驛遞不能按照規定行程抵達,滯延一日,要受到「杖八十」的處罰,滯延兩日,再罪加一等。當時有關征討、掩襲、報告外境消息以及舉發反叛之類的軍務消息更強調「軍務要速」,若驛吏延遲一日判處徒刑一年,延遲11日判處流放至2,000里以外,這就是所謂的「罪加三等」。如果因為延遲送遞而致使軍事計劃不能實現的,耽誤一天即加判「役流(即除了流放外還加罰勞役)」。如果因為驛報送遞行程稽留致使民戶、軍人、衞士、防人(鎮戍駐防的士兵)等一人以上被捕或陣亡,或者使諸城防務受到損害的,要處以絞刑。驛使送遞文書,不按照題署文字要求,誤送其他地點的,也要受到處罰。如果是題署有誤,則應當處罰書寫題署的人。緊急軍報和重要文書,若非身患急症及臨父母喪者託他人代送以及為他人代送的,也要受到處罰。驛吏中途棄毀文書、亡失文書、誤毀文書以及私發文書等,也都會同受到嚴厲處罰。(《唐律疏議》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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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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