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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稅收要憑戶籍及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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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時代的戶籍簡,湖南長沙簡牘博物館藏品(圖片提供:尤亞輝/FOT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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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書是記錄國家稅收徵收過程的各種憑證,用於反映稅收的合法、公開、合理和準確。中國古代稅收文書的設置,經歷了逐漸完善的漫長歷史過程。中國古代賦役的徵調對象主要分兩大類,一是計口、計丁或計戶;二是計畝。相應地就有了戶籍和地籍這兩大類納稅登記文書。

 

戶籍計人口

先秦以來,為了徵調賦役,官府非常重視人口統計,並登記入冊。戰國時期,秦國在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建立「戶籍相伍」制度。從出土的東漢和三國孫吳的「戶籍簡」所登記的內容,可以看出它們與賦役徵調有直接的關係。西魏沿承北魏計丁徵收的租調制,戶籍兼有納稅登記文書的功能。例如,出土的西魏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以侯老生為戶主的計帳戶籍,逐一記錄了該戶7口的存亡、年齡及是否納稅人,最後合計3個納稅人應納稅額為:「計布一匹二丈,計麻三斤,計租六石。」東晉時,與賦役計徵有關的官方戶籍,稱為「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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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老生戶籍複印本(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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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前期租庸調以丁男為徵稅對象,戶籍同樣兼有納稅登記文書的功能。所以,唐人說:「籍者,所以計租賦耳。」當時與戶籍配套具有納稅登記功能的文書叫「計帳」。按規定,地方政府在各家戶籍編製好後,要分別以鄉、縣、州為單位,逐級彙總各自的戶口帳,最後由州上報戶部。這是一種計帳,它是自下而上彙總當年應納稅人數量的稅務文書。計帳不必直接寫上應徵租庸調的數字,因為租庸調採用全國統一的定額稅率,只要有彙總的應納稅人數量,中央財政部門就可以計算出全國應徵收的租庸調數量。例如,天寶十四載(公元755年),度支司的統計是:「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租粟則七百四十餘萬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餘端。」

 

從唐朝後期實行「以資產為宗」的兩稅法之後,戶籍承載的納稅登記功能削弱了。明朝洪武十四年(1381年),開始編造戶口冊與稅冊合一的「黃冊」,以便科徵賦役。所以被明朝人稱為「賦役黃冊」。實行一條鞭法改革之後,黃冊的稅冊功能逐漸為魚鱗圖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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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黃冊(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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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計資產

自春秋時期「初稅畝」之後,統計田畝數量就是一項必然的稅務工作,由此形成與納稅登記相關簿籍。例如,《左傳》記載,魯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司馬蒍掩推行賦制改革時,先對境內各種土地,如山林、沼澤、丘陵、磽瘠地、水邊、低地、堤內平原、水中洲地、大平原等,一一加以區分,這叫「書土田」。然後根據各種田地的收入,相應確定它們的賦額,這叫「量入修賦」。可見「書土田」所編製的地籍就具有納稅登記的功能。戰國時期,齊國把登記應納稅田地的文書稱為「田結」。從出土漢簡呂后《二年律令》來看,西漢有「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多種與田地有關的簿籍。其中,「田命籍」是表示田地產權歸屬的文書,「田租籍」是記錄應納、已納田租的稅務文書,二者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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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蒍掩

姓蒍名掩,春秋時代楚國大夫,曾任司馬一職,任內提出新的賦稅制度。

隨着兩稅在晚唐五代變成單一的田畝稅,承載納稅登記功能的地籍趨於完善。北宋王安石變法推行方田均稅法,經過重新丈量田地和配徵「二稅」,最後製成帳籍,付給有關各戶,作為「地符」。南宋推行經界法時,設置砧基簿,用於登記各家各戶田地的田形丘段、面積、四至(土地四周的界限)以及產權變動的情況,經官府認定後,一本由官府保管,一本發給田主保存。砧基簿和「地符」一樣,既是證明私有土地產權的地籍,也是官府徵收賦稅、排定差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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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界法

經界法是南宋丈量土地、重定稅額的措施。紹興十二年(1142年),户部侍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朝廷遂命其措置,設措置經界所。先行於平江府(現稱蘇州),後推廣至大部分地區。

元朝至正十年(1350年)肅政廉訪使童守愨推行均定稅役之法,把田圖依次編上號,在田圖下註明稅糧的數量,以及田主的姓名,人稱「流水」圖。因為田圖「以丘相挨,如魚鱗之相比」,也被稱為「魚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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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魚鱗圖冊》(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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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年間(1368-1398年)曾兩次大規模繪製魚鱗圖冊,或者由朝廷派人到地方上主持,或者命令某些地方官自行組織人力繪製。編製時,官方人員在里甲代表人物的參與下,逐塊丈量田畝,畫上田的方圓形狀,依次標號,寫明田主姓名以及田的面積、四至、土質,最後編匯為冊。魚鱗圖冊和黃冊在明代徵派賦役中都兼具納稅登記文書的功能。

 

清代官方登錄民戶田地的簿籍稱為「丈量田地冊」、「地冊」,上面詳載田地的形狀、面積以及田賦稅率。它們是政府分派田賦的基本依據,同樣兼具納稅登記文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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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丈量田地冊(圖片提供: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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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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