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

中國古代有哪些司法機構?

1005ph012
縣令審案的縣衙大堂
1005ph012

中國古代實施法律,主要依靠龐大的官僚機構執法和司法,專門的司法機構並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級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而且具體執法、司法的官僚,一般而言都不是專業的司法官。綜觀歷代司法審判機構的演變趨勢,是上層機構日益加強而基層機構日益減弱。其實,在歷代王朝,最高的審判權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從理論上而言,所有司法機構都不過是皇帝作出最終判決的諮詢機構而已。

 

中央司法機構

刑罰的最初形態來源於部族戰爭,所以最初的司法官都是軍官。夏代的司法官稱作士、士師、司寇;商代的最高司法官為司寇,地方諸侯的司法官稱士;到西周時期,司寇已發展成為專門的司法機關,不再負有軍事統兵的任務。

 

秦始皇統一全國,將原來秦國以廷尉為首的司法機構推行全國。漢代的廷尉府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凡郡國審判的疑難案件,都要報廷尉復審評核;同時廷尉還直接辦理皇帝交辦的大案,即所謂「平決詔獄」。

 

唐朝的司法機關一分為三:刑部、大理寺(北齊時改廷尉為大理寺,唐承北齊之舊)、御史台,稱作「三司」。御史台本是中央司法監察機構;大理寺相當於國家的最高法院,專職於審判;刑部是尚書省六部之一,負責國家律令刑法的解釋,覆核大理寺上報的流、死罪案件。

 

明初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稱為「三法司」,實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的制度。清代刑部權重,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核、糾權僅限於會審。

 

中華法系具有行政、司法合一的特點。上述的司法機關,僅是國家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除了皇帝之外,歷代的宰相,如秦漢的丞相、唐宋的中書門下、明清的內閣、軍機處等,它們的司法權力都是高於中央專職司法的機關。

1005ph014
明代烏紗帽是官員的標誌
1005ph014

知縣、縣令及師爺

中華法系的特點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地方司法工作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在春秋戰國時期激烈的戰爭環境中,地方政府有濃厚的軍事色彩,使其行政及司法混為一體。後來這一傳統被秦漢兩代繼承,從而對整個中國古代的基層司法機構設置,產生深遠影響。

 

秦漢時期,在縣級政府中,縣令之下設有縣尉,主管治安、警衞事務。協助縣令處理政務的曹掾吏中,有辭曹、獄掾等受理、預審案件,縣令執行案件的最後宣判。宋代縣官改稱知縣,規定知縣必須親自審理案件。明朝將傳統的縣尉一職裁革,縣丞、主簿(各級主官屬下掌管文書的佐吏)也不常設。一縣政務,包括緝捕、獄訟等司法工作,都由知縣親自辦理。這樣,基層的司法審判官員實際上往往就只是知縣一人而已。雖有逐級復審制度,但各級復審多因循敷衍,遂使知縣這七品芝麻官成為主宰縣民命運的民之父母。

bulb

曹掾

曹: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掾:原為佐助的意思,後為副官佐或官署屬員的通稱。

1005ph013
江西景德鎮的浮梁縣衙,被稱為江南唯一保存完整的縣級衙署
1005ph013

中國傳統奉儒家說教為正統,父母對子女有養育之恩,子女就要對父母感恩戴德,低眉順目,無所不從。作為基層地方官的知縣,身繫一縣之財、政、司法大事,為縣民殫思竭慮、日夜操勞。統治下的一縣之民,理應對他畢恭畢敬,惟命是從,生殺予奪完全操於縣令一人之手,有如人之父母,所以,被人們形象地稱之為「父母官」。

 

師爺是知識分子中的一個特殊階層,專門以自己的專業知識為官吏服務。師爺又稱幕友、先生、西席等,是地方官聘請的「私人顧問」、「助理」和「幫辦」,他們為官府出謀劃策。師爺按職業可分為刑名、錢穀、書啟、帳房等多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刑、錢師爺,尤以刑幕為重。刑名師爺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不只是顧問和參謀,實際上是代表或代理地方官行使審判權。坐堂問案的是地方官,但以主管官的名義發出的批語、判詞,基本上都出自刑幕的手筆。最重要的是,這些師爺精通律例、公文程式、審判程序以及官場訣竅。由於師爺掌握了刑名案牘,他們的執法態度直接影響審判的公正與否。

Last updated:
2019-11-21

Extend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