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把“离婚”称为“休妻”、“出妻”、“遣妻”。旧时离婚主动权多在男方,妇女多处于被压迫和歧视的地位。
古代离婚原因主要有七出、违律、义绝。违律离婚是指违背朝廷法律的婚姻而由官府判定离婚的事宜,如娶他人之妻为妻、同姓为婚、奴娶良家女、杂户娶良家女和以丑充美的“妄冒为婚”等。
古代女子可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很少,只有“义绝”与“和离”。汉代班固撰《白虎通义‧嫁娶》:“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 “义绝”与法律、伦理开始相联系,但前提不无苛刻。唐代“义绝”范围扩大至夫妻双方及其亲属之间,如发生杀害、殴打、詈骂、通奸等行为,就得强制离婚,当“义绝”而不离婚的,“违者徒一年”。宋代“义绝”的规定与唐代基本相同,元、明、清则有所增减修改。
“和离”,又称“两愿离婚”,即协议离婚。唐代法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问罪)”,后代基本沿用,但由于风俗往往有丈夫休妻之理,而无妻子去丈夫之道。妻子主动要求离婚被社会视为伤风败俗,依法“和离”事例很少。
再婚不易低调从简
古代再婚大都经媒人说合,婚仪通常从简,男方第二次结婚不需再“上头”,若再婚原因是前妻去世,第二任妻子过门后,首先要在前妻的灵位前敬茶,然后再向翁姑敬茶。女方再嫁时,娘家六亲不再送礼。二婚女子不可再穿裙褂和穿大红衣服,宜选粉红、橙、金或银色代替。另外也不须再“上头”,因“上头”代表“成年”,第一次嫁时已“成年”了。在“三朝回门”时不用带乳猪。
虽然唐代有武则天曾先后嫁给唐太宗、高宗父子二人的惊世骇俗,但总体而言古代对寡妇再嫁多为歧视。古人认为其亡夫魂魄常随其身,再娶者易受祟。将来到了阴间要和原夫争夺其身。由此引发一些有别于正常婚嫁的习俗。
台湾寡妇再嫁须徒步走到半路再坐轿,在上轿处丢下一件平时穿过的衣服,才可放心上轿,以免前夫亡灵跟随作祟。
山东莱阳旧时寡妇改嫁不能在白天,乘着夜色新夫牵着毛驴将其接到新家,两人悄悄地一起吃顿喜面就草草成亲了。
民间有“再婚不易”一说,主要原因在于重新组合的家庭在感情和利益上最易发生冲突,担心后母虐待前妻之子女,或后夫歧视前夫之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