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離婚陋規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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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憲元年(1916年)的再醮婚書(首都博物館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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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把「離婚」稱為「休妻」、「出妻」、「遣妻」。舊時離婚主動權多在男方,婦女多處於被壓迫和歧視的地位。

 

古代離婚原因主要有七出、違律、義絕。違律離婚是指違背朝廷法律的婚姻而由官府判定離婚的事宜,如娶他人之妻為妻、同姓為婚、奴娶良家女、雜戶娶良家女和以醜充美的「妄冒為婚」等。

 

古代女子可提出離婚要求的權利很少,只有「義絕」與「和離」。漢代班固撰《白虎通義‧嫁娶》:「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義絕」與法律、倫理開始相聯繫,但前提不無苛刻。唐代「義絕」範圍擴大至夫妻雙方及其親屬之間,如發生殺害、毆打、詈罵、通姦等行為,就得強制離婚,當「義絕」而不離婚的,「違者徒一年」。宋代「義絕」的規定與唐代基本相同,元、明、清則有所增減修改。

 

「和離」,又稱「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唐代法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不問罪)」,後代基本沿用,但由於風俗往往有丈夫休妻之理,而無妻子去丈夫之道。妻子主動要求離婚被社會視為傷風敗俗,依法「和離」事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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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新婚姻法支持破除舊習俗,廣州再婚的寡婦和丈夫在領袖像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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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易低調從簡

古代再婚大都經媒人說合,婚儀通常從簡,男方第二次結婚不需再「上頭」,若再婚原因是前妻去世,第二任妻子過門後,首先要在前妻的靈位前敬茶,然後再向翁姑敬茶。女方再嫁時,娘家六親不再送禮。二婚女子不可再穿裙褂和穿大紅衣服,宜選粉紅、橙、金或銀色代替。另外也不須再「上頭」,因「上頭」代表「成年」,第一次嫁時已「成年」了。在「三朝回門」時不用帶乳豬。

 

雖然唐代有武則天曾先後嫁給唐太宗、高宗父子二人的驚世駭俗,但總體而言古代對寡婦再嫁多為歧視。古人認為其亡夫魂魄常隨其身,再娶者易受祟。將來到了陰間要和原夫爭奪其身。由此引發一些有別於正常婚嫁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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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武則天一人連侍太宗、高宗父子,後為女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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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寡婦再嫁須徒步走到半路再坐轎,在上轎處丟下一件平時穿過的衣服,才可放心上轎,以免前夫亡靈跟隨作祟。

 

山東萊陽舊時寡婦改嫁不能在白天,乘着夜色新夫牽着毛驢將其接到新家,兩人悄悄地一起吃頓喜麵就草草成親了。

 

民間有「再婚不易」一說,主要原因在於重新組合的家庭在感情和利益上最易發生衝突,擔心後母虐待前妻之子女,或後夫歧視前夫之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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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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