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寡妇可嫁亡夫兄弟的收继婚

收继婚,又称夫兄弟婚、妻兄弟婚、转房,即家族或宗族群体内部对丧偶女性实行强制性族内再婚的婚配习俗,多为转嫁给亡夫的兄弟,出现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后期,是群婚的残余形式,哈萨克斯坦、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彝、傈僳、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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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画:唐太宗杀掉自己的亲弟后,又“接收”了其妃子杨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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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继”一词始见于《元典章‧户部‧收继》,产生于一夫一妻制之后,在此之前,社会的婚姻形式是从妻居,男嫁女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长对从夫居有一种吃亏的感觉,认为辛辛苦苦将女儿养大,现在将女儿白白嫁出,经济上很不划算,岂不太便宜了男方。男子也觉得把妻子娶来,不仅使自己获得配偶,组织成一个家庭,而且增加了一个劳动力,自家应该在经济上对女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使女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补偿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不能再随意离开夫家,否则就要退回经济补偿;并且为了把财产保持在氏族以内,一旦丈夫死亡,妻子被剥夺再婚自主权,不得与氏族以外任何人结婚。这样做,一方面使夫家免得为其他男性娶妻再支付补偿费;另一方面,也可保证由她管辖的财产不致外流。这是收继婚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古代回纥人的婚俗就有这方面的体现。

 

一种婚姻制度既反映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习俗,也对人们具有一定的约束和管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收继婚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如羌人在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家庭中仍然保留收继婚,即所谓“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对于种姓繁衍、维持家庭稳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收继婚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抚养前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收娶继母、伯母、婶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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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载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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