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寡婦可嫁亡夫兄弟的收繼婚

收繼婚,又稱夫兄弟婚、妻兄弟婚、轉房,即家族或宗族群體內部對喪偶女性實行強制性族內再婚的婚配習俗,多為轉嫁給亡夫的兄弟,出現於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後期,是群婚的殘餘形式,哈薩克、柯爾克孜、達斡爾、鄂溫克、獨龍、怒、景頗、佤、彝、傈僳、毛南、赫哲、哈尼、苗、壯、布依、黎等族行此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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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刻畫:唐太宗殺掉自己的親弟後,又「接收」了其妃子楊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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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繼」一詞始見於《元典章‧戶部‧收繼》,產生於一夫一妻制之後,在此之前,社會的婚姻形式是從妻居,男嫁女娶。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長對從夫居有一種吃虧的感覺,認為辛辛苦苦將女兒養大,現在將女兒白白嫁出,經濟上很不划算,豈不太便宜了男方。男子也覺得把妻子娶來,不僅使自己獲得配偶,組織成一個家庭,而且增加了一個勞動力,自家應該在經濟上對女家給予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使女家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這種補償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不能再隨意離開夫家,否則就要退回經濟補償;並且為了把財產保持在氏族以內,一旦丈夫死亡,妻子被剝奪再婚自主權,不得與氏族以外任何人結婚。這樣做,一方面使夫家免得為其他男性娶妻再支付補償費;另一方面,也可保證由她管轄的財產不致外流。這是收繼婚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古代回紇人的婚俗就有這方面的體現。

 

一種婚姻制度既反映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準和人們的社會習俗,也對人們具有一定的約束和管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收繼婚制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如羌人在進入父系氏族社會後,家庭中仍然保留收繼婚,即所謂「父沒則妻後母,兄亡則納嫠嫂」。對於種姓繁衍、維持家庭穩定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故「國無鰥寡,種類繁熾」。收繼婚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撫養前任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有些少數民族中,還有收娶繼母、伯母、嬸娘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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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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