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對偶婚和服役婚如何顯現女權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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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青海,無父的孩子與母親。因習俗母親無正式結婚,所生子女均從母而不知有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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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夫家的對偶婚

對偶婚又稱對偶家庭,指原始社會蒙昧時期和野蠻時期的交替階段,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雙方,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脫離群體,實行由一男一女組成配偶,以女子為中心,男女兩廂情願、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對同居形式。從多偶婚(夥婚)向單偶婚過渡的一種形式。其形式至今在西南少數民族尚有走婚、望門居、不落夫家等若干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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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青海,未婚已生子的阿姑留養母家,孩子以母姓;如阿姑不嫁,即為母家之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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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萌發於關係形成的伴侶。一個女人可以有多個穩定的伴侶,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過夜權而無約束權,女人的伴侶可以更換。同樣,男性也有幾個伴侶,也可更換伴侶。雖然對偶婚男、女的多個伴侶中,有相對穩定的一個,但雙方不成嚴格的固定關係,未形成個體所有制的家庭經濟。這樣的經濟條件決定了夫妻間仍無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異性交媾,子女仍然屬於母系的氏族,與本氏族成員關係親密的原因是由經濟上的聯繫造成的。

 

對偶婚以族外群婚作為自己的母體,是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橋樑和媒介,在不同地域的人類歷史上都流行過,產生於母系氏族的全盛時期,直至個體家庭經濟出現開始逐步消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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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西藏江孜,藏族一妻多夫家庭,夫妻三人和諧地配合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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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成免費勞力的服役婚

服役婚,又稱服務婚、考驗婚,原始社會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婚俗,萌生於配偶家庭組織方式轉型時期,對偶婚後期家庭的組織形式本是男嫁女娶,即丈夫嫁到妻子家裡並參加女家的勞動。當到了個體婚成立的父權制時期,要求妻子嫁到丈夫家並參加男家的勞動,女方家就從增加一個勞動力變成減少一個勞動力。為彌補這種一進一出的損失,女家要求未來的女婿先上門來從事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以此為代價換取他把女兒娶回本氏族,建立個體婚的家庭。對女方而言,還具有借此機會考察女婿的意味,看看他是否值得依賴,有沒有成家立業的能力。

 

服役期限通常為三至七年,長者達十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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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到女方家勞作,耕於歷山。(紫銅浮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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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以服役婚形式獲得娥皇、女英主次二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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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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